2017年12月8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就“治疗白内障,眼药水管用吗?”进行了专题讨论,我所郑雪倩主任受邀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采访内容整理如下:
董倩(主持人):您如何看待莎普爱思广告,您认为该广告的内容是否存在误导观众的情况?
郑雪倩主任:该广告的宣传存在一定的误导嫌疑、夸大了治疗效果,广告词中的相关内容,会让观众产生以下两方面的误解,1、使用该产品可以预防白内障的发生,不会得白内障;2、滴了该产品,白内障不用做手术就可以好了。在整个广告的宣传中,虽然没有任何直接表达疗效的词语,但是其隐含了有关疗效的内容。
大家都知道白内障的根治是需要手术的,但这个产品广告让本来就对手术有畏惧心理的社会大众 认为,使用这个眼药水可以不用做手术,只要使用就可以预防白内障。
董倩:医学界的共识是没有药物可以治愈或阻止白内障的发展,但这个广告的宣传让大家误认为可以治愈或者阻止白内障发展。对于这个广告是否合法,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这个广告的回应是,该广告经过他们审批,属于合格、合法广告,您怎么看?
郑雪倩主任:按照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从广告宣传中可以看出,该广告的内容并没有存在《广告法》明令禁止的内容,故在广告审批时,相关部门可以认为,其内容没有包含广告法禁止的内容。
中国的语言、词汇的含义十分丰富的,虽然广告没有明确提及疗效、治疗率等相关内容,但通过使用形容词汇暗示了该产品有疗效的内容。立法、执法、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大众对于这种广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我认为今后广告的发布,应对广告用词及其隐含内容均进行分析,认真评估其是否可以用于广告宣传使用。
董倩:现在出现了一个矛盾问题,一方面政府部门说广告审批没有问题,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医生们认为,广告对患者进行了误导,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判断?
郑雪倩主任:我认为并不矛盾,应该属于两个不同的事情,医生的说法是白内障必须手术才可以根治,而药监局批准通过的药品,是指该产品可以对早期的老年白内障有缓解或减缓的作用,也可能作用并不是很显著。这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但这两方面并不冲突。应该是这样一个关系,根治某些疾病需要手术治疗,但有些药品虽然不能根治疾病,可能会有部分缓解的作用,需要患者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但不等于不能存在这类药品。
董倩:消费者在选择药品时,是应该根据说明书选择?根据药品广告?还是听医生的建议?如何选择?
郑雪倩主任:消费者在自行购买药品的时候,药店的药师应向购买者提供先关咨询,但我认为生病了,首先应该到正规的医院进行检查,由专业医生做出明确诊断,并就病情进行诊断,根据医生建议再去自行购买药品。
董倩:据了解国家食用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酝酿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进行修订,禁止非处方药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只可以在指定的专业媒体上发布广告。您认为这样能否解决目前出现的问题?
郑雪倩主任:通过修订立法可以解决部分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能不允许药品厂家进行广告宣传,应当区分对待,对于会对社会大众身体健康可能造成影响的药品,应当严格进行监管和审查。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企业的自我管理、增强诚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加重处罚力度,严格依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