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和《吉林省按病种收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格〔2017〕113号)要求,结合相关临床路径,在组织调研并与省外价格相衔接的基础上,根据吉林省实际,制定了部分病种试行价格。日前该局发布吉林省按病种收费项目价格(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内容显示,本次共制定了子宫平滑肌瘤等119项病种试行价格(见附件)。此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5%,下浮幅度不限。各公立医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病种价格,并报同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同时,按病种收费是以单一病种作为收费单位,按照诊断明确、技术成熟、并发症少、疗效确切、诊疗规范明晰的原则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进行选取,针对相应病种制定收费标准,实行单病种收费管理。
此外,本次制定的病种价格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照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
各公立医院对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公立医院要制定按病种价格收费运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进入退出机制。要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合理诊疗、合理收费。要采取相应考核方式,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公示按病种价格的收费标准。
另外,各地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4号)要求,切实做好病种价格收费与医保支付方式有效衔接,根据当地病种开展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负担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病种的付费标准,做好与其他支付方式衔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为了促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按病种价格收费工作的全面开展,在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此次按病种收费采取总额预付外支付的政策。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督促落实此次病种价格的收费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卫生计生部门切实督促和评价病种价格的执行情况。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合理报销医保费用的骗保行为。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执行。如国家或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的执行。
按病种收费病种价格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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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吉林省物价局
文章来源:就爱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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