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药代备案、“药代备案”、人脸识别三招打击后,上海对于“统方”也出了大招!
上海卫计委要求对涉统方岗位配置视频监控,监控数据最少保留一个月!
昨日(12月12日),上海市卫计委发布关于《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下称管理规定)。
(注意,上海的这个规定,所提“药品”是包含耗材在内的,具体可见文末规定原文)
管理规定要求对涉药信息系统统计岗位配置视频监控,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备查,并且对系统的开发和运维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用药量和用药金额进行“双排序、双公示”、开展“约谈”等工作的需要。
控药代
自去年12月,央视曝光上海、湖南两地6家大型医院的“回扣门”之后,上海大力整治医药代表的不规范行为。
8月24日,上海食药监印发《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对医药代表实行备案制管理,这也是全国首个针对医药代表的专项政策文件。
在此之前,上海卫计委还出台了《关于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要规范医药代表接待,实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并按照“三定一有”(定时间、地点、人员,有记录)的规定执行。
除政策监管外,各医院对于医药代表也纷纷严加防范。
今年3月,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通知供应商的各类工作人员及销售代表拍照存档,配合后面的面部识别系统进行监控管理。6月,第十人民医院正式启动试用人脸识别系统来“抓”医药代表!随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华山医院等几家医院也进行了类似的操作。
管统方
一般,非法“统方”不是医院内部人士作案,就是黑客外部攻击。上海此次出台的管理规定,针对这两种手段都提出了对应的打击措施。
针对“内鬼”,管理规定提出视频监控;针对黑客外部攻击,管理规定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涉药信息系统的网络(有线、无线)接入管理,建立允许接入设备白名单,记录终端接入日志,采取有效手段阻止和提示非法接入。
其实,就在不久之前,多名药代通过黑客购买“统方”事件案发,至少50名医药代表涉案。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自2009年起,与统方有关的刑事案件共128起,涉及全国15个省市自治区。其中,仅2014年就审理相关案件43起,2016年有44起。可见收集“统方”数据一度成了行业潜规则。
除上海此次出台的管理规定,5月1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的“三个禁止”之一就是禁止“统方”。
继药代被严防死守后,非法获取“统方”也遭严控,在政策倒逼之下,合规转型是医药人的当务之急。
附:医疗卫生机构针对药品使用信息系统具体管理措施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的使用制度,确定药品(耗材)统计、批量查询工作的关键岗位和工作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信息系统药品(耗材)的统计、批量查询权限应当严格管理,根据最小够用原则按人进行授权和登记;应当审查信息系统用户的权限配置,关闭工作人员非工作岗位必须的操作权限。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最小够用原则审核信息系统设置的运维人员操作权限,操作权限应当与具体运维人员绑定;应当采用双因素认证管理运维人员登录系统。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应用“防统方”软件(含自行开发),不断完善软件功能。应当保留药品(耗材)统计和批量查询操作的痕迹、信息系统运维操作的痕迹,建立操作日志并至少保留一年,定期开展日志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涉药信息系统的网络(有线、无线)接入管理,建立允许接入设备白名单,记录终端接入日志,采取有效手段阻止和提示非法接入。
(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涉药信息系统统计(批量查询)等关键岗位的工作点位配置视频监控设备,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
(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药品(耗材)统计、批量查询岗位的工作人员、信息系统的开发和运维单位及其运维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八)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有关药品(耗材)统计、批量查询的数据移交、数据保管与数据销毁等制度。
(九)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开展处方点评、开展用药量和用药金额“双排序、双公示”、开展“约谈”等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数据抽样和数据提取服务。
(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利用信息系统建立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监控机制,重点监测抗生素、辅助用药、营养性药品、自费高价药,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当为加强药品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本文转自医药网 作者:赛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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