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落实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青州市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一)户口登记或界定为青州市城镇居民户口;
(二)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非机关、企业、事业组织退休职工;
(四)是独生子女父母且合法持有独生子女证明;
(五)年满 60 周岁;
(六)从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一次性养老补助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请于12月30日前到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或镇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请相互转告符合条件的人员。
特此公告。
青州市落实城镇其他居民奖扶政策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