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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动态】元阳县查处一起非法行医案件


2017年12月4日,元阳县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大坪乡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元阳县金子河药店内有一名患者正在输液卫生监督执法员立即对该药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药店负责人付某某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院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属无证行医,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当场张贴了公告,责令付某某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其立案查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了付某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付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事实,自觉接受处罚。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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