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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家医院拟获国家卫计委通报表扬(附名单)

1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2013-2017年度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表现突出地区、集体和个人拟通报表扬名单公示》(以下简称《公示》),拟对62个地级市,478个集体和479名个人其予以通报表扬,其中拟被予以通报表扬的478个集体中含106家医院,分布于31个省市区。

据《公示》,以上被予以通报表扬的地区、集体和个人在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中表现突出,通过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具体106家医院名单如下:

北京(4家)
北京医院
北京友谊医院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
天津(3家)
天津市眼科医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河北(3家)
河北省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
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
河北省南宫市中医院
山西(2家)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山西省中医院
内蒙古(4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蒙医医院
辽宁(4家)
辽宁省人民医院
辽宁省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
辽宁省大连市友谊医院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吉林(3家)
吉林省肿瘤医院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黑龙江(4家)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
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上海(3家)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江苏(3家)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
江苏省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医院
浙江(4家)
浙江省人民医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心医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医院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
安徽(4家)
安徽省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民医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医院
安徽省天长市中医院
福建(3家)
福建省福州市第一医院
福建省莆田市第一医院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江西(3家)
江西省儿童医院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医院
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中医院
山东(3家)
山东省淄博市中心医院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医院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中医医院
河南(3家)
河南省人民医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心医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医院
湖北(3家)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湖北省黄石市妇幼保健院
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中医医院
湖南(4家)
湖南省株洲市中心医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心医院
湖南省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中医医院
广东(4家)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人民医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医院
广西(4家)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医医院
海南(3家)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医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医院
海南省琼海市中医院
重庆(3家)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
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
四川(4家)
四川省人民医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心医院
四川省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
贵州(3家)
贵州省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
贵州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医院
云南(4家)
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云南省昆明市儿童医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第一人民医院
云南省中医医院
西藏(3家)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人民医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洛扎县人民医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藏医医院
陕西(3家)
陕西省汉中市中心医院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中医医院
甘肃(3家)
甘肃省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甘肃省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甘肃省中医院
青海(4家)
青海省人民医院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八一医院
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中医院
宁夏(2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医医院
新疆(6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人民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医院(石河子市人民医院)

据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取得显著成效,通过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为总结各地创建“平安医院”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组织开展了遴选2013-2017年度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表现突出的地区、集体和个人的工作。经地方逐级推荐、层层把关,各成员单位严格审核和全国“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遴选出了予以通报表扬的地区、集体和个人名单。 

拟予以通报表扬的名单公示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25日。公示期间,如认为拟表扬对象有不适宜表扬的问题,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来信等方式如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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