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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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
民法总则出台后对医患纠纷的处理究竟有哪些影响?
患者在维权时应该注意什么?
来简单关注下民法总则中与医患纠纷处理有关的法条: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变化
提醒
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患纠纷的当事人注意了,民法总则实施后发生医患纠纷无论是提起医疗合同纠纷还是提起医疗侵权纠纷诉讼时效期间都是三年。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变化
该条规定是民法总则的一个亮点,扩大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提醒
在以往的医患纠纷争议中,以妇产科为例,如果由于医院的诊疗不当造成孕妇腹中胎儿的损害,胎儿出生后对于该损害只能以孕妇身体遭受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而如今如果胎儿出生后存活对于其在出生前的损害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独立维权,只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纵观民法总则全文
新法对医患纠纷的维权虽然只在延长权利人的救济时限、完善权利主体方面有一定的关系,但对公民的合法权利的保障还是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希望医患双方都能积极的了解和学习民法总则的规定,依法维权,及时维权,为建成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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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浦东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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