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宁夏卫计委原党组成员、自治区人民医院原院长王炜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即王炜受贿74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万元。法院审理认定,王炜在2005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选择使用药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多家建筑公司、医药公司给予的房产及现金共计748万余元。
翻开王炜的履历,政治前途可谓一片光明。1978年恢复高考后,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成为宁夏医学院的大学生,38岁就担任了自治区医院的外科主任;40岁破格晋升为外科主任医师,外科教授;42岁荣获国务院特殊津贴。2004年,王炜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医院院长,2006年被提拔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是什么原因,让王炜陷入受贿的泥淖中?记者试图从王炜的受贿经历中找到答案。
与铁杆钓友的钱权交易
据了解,王炜从小喜欢钓鱼,当上自治区医院院长后,基本上就放弃了这个爱好。但在一些有所企图的老板和医疗设备推销商的鼓动下,7年前他又重拾鱼竿,并结识了一些钓友。
每逢休息日,王炜一出现在鱼池上,就有老板早早恭候,一切都一应俱全。其中,宁夏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设分公司的马某(另案处理),陪王炜钓鱼7年多了,成为王炜不离不弃的铁杆钓友,建立起亲密无间的友情,二人到了无话不说、毫不设防的地步。马某也因此从王炜这里毫不费力地一次次获取利益,王炜也相应得到了回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王炜为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设分公司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马某所送房产及现金价值共计289.0086万元。
2006年,马某出资为王炜购买了银川市南苑康晨一套商品房,价值38万余元。马某不仅还为该房屋缴纳天然气费、物业费,而且还出资进行装修和购买家具家电。王炜收受该房前后,为马某承建的宁夏自治区医院旧院核磁共振机房和旧院门诊楼维修等工程的工程款拨付提供了帮助,同时为马某承揽区医院新院住院部大楼工程提供了帮助。
2007年,为承建区医院住院部大楼工程,马某出资为王炜购买了价值46万余元的两套公寓,后在王炜的帮助下,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区医院住院部大楼工程,具体由宁房建筑工程公司施工。
2010年6月,马某承建的区医院住院部大楼工程快竣工时,一次,马某送王炜回家途中,王炜说他要了两个万达商铺指标,但房款还有缺口,马某当即表示由其来出。随后,马某为王炜交纳了200万元房款。
收受马某的现金与房产,王炜也是投桃报李。2007年,宁夏区医院新区住院部大楼招标前,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向时任院长王炜汇报参加投标单位的情况,王炜评价说马某在医院的工程干得不错,住院部大楼工程重点考虑让马某干。之后在招标过程中,宁夏区医院院方代表向其他评委介绍说,马某以前在区医院干的工程质量不错,公司很有实力。其他评委明白了区医院的倾向意见,给马某的公司打了高分,最后马某的公司顺利中标。
为医疗设备商利益输送
除了铁杆钓友,王炜另一个生活圈子是围绕在他身边的医疗设备推销商,这些推销商也时不时向王炜频送诱饵,钓“鱼”上钩。据王炜供述,医疗系统每年有两次大型医疗设备展销会,每次不管单位工作有多忙,王炜都毫不例外地参加,除了了解医疗设备的发展动向外,主要还是喜欢被众多厂商簇拥、宴请的感觉。这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宁夏瑞弘达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龙向王炜的行贿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期间,王炜为杨龙及宁夏瑞弘达医药有限公司代理的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输液药品能够持续在自治区人民医院使用提供帮助,先后17次非法收受杨某给予的现金270万元。
据杨龙供述,其给王炜送270万元,一是担心其给区医院供给的大输液药品会被其他供货商替换掉,为了能给区医院持续供药;二是为了感谢王炜多年来,让区医院使用杨龙公司供给的大输液药品的关照;三是为了和王炜搞好关系,方便以后继续给区医院供药。之所以区医院这么多年一直使用杨龙供给的大输液药品,而且这么多年杨龙的大输液药品业务一直没有被其他供货商替换掉,杨龙认为这就是王炜给提供的最大帮助。
近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宁夏瑞弘达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龙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一案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王炜行贿16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单位宁夏瑞弘达医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王炜行贿11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杨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单位宁夏瑞弘达医药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30万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意见
一审宣判后,王炜提起上诉,称17次收受杨龙的270万元是杨龙给他的合法利息,不是行贿款。
经查,王炜非法收受杨龙给予现金270万元的事实,是王炜归案后,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的。杨龙给王炜送270万元是为了让王炜关照杨龙在区医院的药品推销业务,使得杨龙代理的大输液药品能够持续在区医院使用,代理的其他药品能够顺利进入区医院。王炜和杨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自2012年至2016年期间,王炜先后以其父亲的名义借给杨龙540万元,该540万元和杨龙送给王炜的270万元没有任何关系。法院认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还查明,为了对抗组织调查,王炜同宁夏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曾就马某送给王炜的房产、房款等先后两次订立攻守同盟。
宁夏高院二审后,认为王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王炜到案后虽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不法事实,且退缴部分赃款,但其在审判阶段推翻了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有罪供述,拒不认罪,故对其不再从轻处罚。最终,宁夏高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