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开展2017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考核)。本次绩效评价范围将覆盖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按照要求,加强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更加突出项目成效、居民感受度和县区级绩效评价主体作用。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辖区所有承担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省要对地市、地市要对县区进行逐级绩效评价并排名。国家将根据排名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据了解,绩效评价包含六方面内容:
1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重点评价省、市、县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资金等情况;县级制定各项服务补助或购买服务支付标准,并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情况;保障村卫生室补助资金落实情况。
2
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培训情况;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包括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醒目位置张贴国家统一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宣传壁报、播放公益广告等;开展绩效评价,实行评价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
3
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和内容。主要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包括服务数量完成情况,服务规范性、服务效果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入户服务项目内容落实情况,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孕产妇产后访视、结核病入户随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据上报情况等。
4
问题整改情况。包括既往历次中央对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5
加分项。将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开放,激活电子健康档案的日常使用;长期向社会公布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6
一票否决项。对绩效评价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关于免费提供避孕药具项目和健康素养促进项目,一并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整体绩效评价中。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务必于2018年4月10日前完成本地绩效评价工作。4月中旬,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将联合启动2017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现场复核工作,4月底前完成全部绩效评价工作。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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