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1日,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答复了四川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提交的《关于依法保障医保协议药店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及缩短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时间的建议》,复函中提到:经仔细研阅《社会保险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并咨询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确认现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零售药店不得陈列和销售除药品以外的化妆品、食品和日用品”的要求缺少法律和行政依据。同意采纳贵协会提出的建议,并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湖南药品流通’
去年初,湖南“两会”期间,湖南省人大代表高毅、刘令安、朱光葵、刘朝晖就同一问题提交建议并得到了答复,湖南省人社厅表示:医保协议药店不能经营非药品缺少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医保部门的职责范围。
零售药店经营非药品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依法取得各类前置许可及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即具备经营《营业执照》中许可的各类商品的法定权利。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零售药店销售非药品类商品设置禁止性条件,有些还是国家鼓励由零售药店经营的品类。然而,近年来部分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却在医保准入方面设置障碍,以放弃非药品经营作为医保准入条件之一,这是以行政手段干预零售药店的经营自主权,违反了“法无禁止性规定即可行”的法理原则,缺乏审批依据。
相信四川省医疗保险局同意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这一肯定答复无疑是为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开了一个好头,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省份能正视、纠正医保协议药店“禁非”等地方性不合理政策问题,切实保障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