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脑出血、脑血栓等疾病造成肢体障碍等情况时,多数患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那么康复治疗医保如何报销呢?
现在好多医院都设立了康复科,需要康复的病人越来越多,康复治疗的费用,是按照该家医院级别相应的医保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给患者报销的,比如该家医院是二级医院,患者是在职职工医保的参保人,那么住院门槛费是500元,报销比例是88%。但是康复治疗的项目有很多是需要患者自费的,住院期间,要是用自费项目,医生会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并签订协议。出院结算时,直接按照医保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
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结算,患者看到结算单就清楚了,但是医院收治康复患者,医保中心与医院之间如何结算呢?本来这与患者无关,但是作为患者或家属有必要了解,了解之后也更能理解医院的工作。
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康复结算问题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康复发生的医疗費用, 医疗保险统等基金实行按床日均次费用结算。 具体如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治疗结束后进行康复的,康复期为6个月。其中,康复之日起至3个月(前90天), 统等基金床日均次费用支付标准为280 元; 4至6个月(后90天),统等基金床日均次费用支付标准为230元。因其他疾病治疗结束后进行康复的,康复期为3个月(90 天), 统筹基金床日均次费用支付标准为23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未成年人、大学生和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康复的,康复期和统筹基金床日均次费用支付标准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老年居民、残疾人、低保人员康复的,康复期按上述标准执行, 统筹基金床日均次费用支付标准为上述标准的80%。
(二)定点医疗机构康复医疗费用,超出床日均次费用标准部分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结算;未超出的,节余部分的60%纳入月度费用平衡。
(三)参保患者因多种疾病同时进行康复的,康复期不累加, 按其所患疾病最长康复期执行。 参保患者一个康复期结束后, 因不同疾病(合不同部位创伤或置换)再次进行康复的,可重新计算康复期 。患者康复期未结束中途退院的, 按实际康复天数x床日均次费用标准结算医疗费用; 退院后再次住院康复的,康复天数累计计算。参保患者康复期满后,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治疗的, 医疗保险统等基金按普病费用标准结算。 参保患者因第三方责任人造成伤害, 属于医疗保险先行支付情形的, 按医疗保险先行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保患者達续在同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康复的,只负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在不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康复的,分别负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参保患者康复期中途出院或退院后, 再次住院康复的, 负担再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
(五)具有康复治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经核准并签订康复治疗服务协议的, 参保患者在康复科室发生的康复费用接上述标准结算 。康复科室发生的普病费用不予结算。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参保患者康复出入院标准(见附件),履行参保患者康复备案手续, 对康复患者进行康复检查和评估, 制定康复方案, 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的康复服务。
附件:
康复出入院标准
康复入院标准: 符合康复病种范围的参保患者, 经临床急性期治疗后, 生命体征平稳, 病情相对稳定, 无重要脏器的严重功能障碍和严重精神病症状,但仍有持续性神经功能障碍(如运动、感觉、言语、认知、精神、吞咽、排尿困难等障碍),影响生活白理、劳动能力下降,不能回归家庭和社会,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者。符合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脑卒中等8个常见病种(手术)康复医疗双向转诊标准»的病种住院标准,按国家卫计委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康复出院标准:一般康复患者,已达到预期康复目标,各项功能经康复后恢复到一定水平并基本稳定,生活自理能力明显提高,无明显的并发症或并发症得到控制。严重功能障石导的患者, 达到病情稳定, 基本达到预期康复目标或无进一步康复治疗价值,回归家庭社区的条件基本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