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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月】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7年4月14日,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查田大桥施工工地在爆破过程中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名操作人员死亡。该操作人员在未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爆破作业,爆破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未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分析:现场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民爆保管员等人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项目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等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不规范,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相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追究刑事责任、拘留和罚款等措施。

案例二

2017年2月26日,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小区电力设备改造工程在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小区实施低压电力电缆敷设作业时,发生1起触电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现场低压电缆破损漏电的危险性估计不足,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下井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分析:该改造工程分包单位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未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施工班组长和安全员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根据有关规定,莲都区安监部门对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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