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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瑞爱心基金章程


东瑞爱心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东瑞爱心基金。办公场地设在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天灵路厂区总裁办公室。

 

第二条 本基金的宗旨:立足关爱员工,参与社会公益。企业在职员工本人或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时候,实施帮扶;企业在职员工的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奖励;社区举行大型公益活动,积极参与;对重大疾病的预防、治疗和研究,设立基金或实施捐赠;培养更多优秀的医务工作者,在医药类大学设立奖学金或实施捐赠;让社会上贫困家庭的孩子接受教育,实施捐助;国家遭遇重大灾害事件,实施捐助。

 

第三条 本基金的初始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由东瑞制药(控股)有限公司捐赠。

 

第二章管理委员会的架构和职能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本基金设管理委员会,全称为东瑞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顾问、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第五条 顾问。管理委员会顾问由东瑞制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顾问对基金的规模、章程和资金使用方向进行决策。单笔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基金项目,须经顾问审批。

 

第六条 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又称理事)应为东瑞制药在职员工,理事会设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由顾问推荐,理事长是理事会的负责人,理事由顾问和理事长推荐。理事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是基金的执行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一节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三)基金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节 理事长的职责。负责对重大捐助项目和投资活动向顾问汇报;负责向顾问提供基金的发展策略;负责向顾问汇报理事会的工作。

 

第三节 秘书长的职责。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基金章程的起草修订和公告;组织召集理事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攥写年度基金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监事应为东瑞制药在职员工,由顾问推荐,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顾问反映情况。

 

第三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基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基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 基金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基金进行年检、换届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基金接受监事会的财务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通过监事会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基金运作情况报告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接受捐赠人和全体员工监督。


第四章基金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在企业内部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基金财产主要包括资金和物品。资金必须由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指定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物品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六条 对捐款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达到一定数额,均颁发捐赠证书,以示感谢。捐赠人生活遇到困难或符合基金奖励条件时,可优先获得基金帮扶和奖励。

 

第五章基金的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十七条 基金的业务范围包括员工爱心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两部分。

 

第十八条 员工爱心基金的使用对象。东瑞爱心基金的发放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工、聘用员工及临时工)及其直系家属,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和子女,章程中简称家属。

 

第十九条 对东瑞志愿者的鼓励。东瑞志愿者(不包括见习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到东瑞爱心基金的帮扶和奖励。

 

第二十条 员工或家属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帮扶:

(一)因患严重疾病、交通事故等,因自理部分较高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家庭经济条件限制,造成子女无法完成学业的。

(三)家庭因遇到火灾、水灾、雷击等意外灾害,财产损失严重的。

(四)其他不可预料的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见义勇为的行为及需要鼓励、表扬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员工子女在学业方面取得下列优异成绩者,可申请奖励:

(一)   考取国内全日制大学本科的。

(二)   被国外知名学校录取的。

(三)   获得全国及以上比赛优异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益基金的使用对象和条件。东瑞爱心基金支持的特定公益项目主要包括教育发展基金、社区公益活动基金、社区慈善基金、疾病研究基金和国家重大事件捐赠基金等。使用对象为东瑞制药非利益相关的不特定人群,捐赠款可要求受益方开具享受免税或扣税待遇的公益性质发票。

 

第六章基金审批办法

第二十三条 员工爱心基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初审后送交理事会办公室。经理事会调查、核实,由理事会讨论确定帮扶名单和数额。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所有成员都可以向理事会秘书长推荐或提交社会公益项目。经理事会研究、表决是否进行立项捐赠,并拟定捐赠金额。

 

第二十五条 基金采取常年接收申请、限时审批和及时发放的办法,并举行爱心捐赠仪式。

(一)   常年接收申请。全年工作日都接收员工的爱心基金申请。

(二)   限时审批。理事会秘书长收到员工爱心基金申请或社会公益项目推荐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审批工作,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会议,对已递交的项目进行表决。

(三)   及时发放。审批通过的申请和项目,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未通过之申请和项目,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回复。

(四)   爱心捐赠仪式。每年8月,邀请社会公益项目受捐人、员工帮扶和奖励对象到公司,举行爱心捐赠仪式。

 

第七章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基金员工的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理事会应进行必要的情况核实,包括但不限于面谈、出示合法的医学或事故证明以及向与其熟悉的同事了解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基金由理事会负责管理和使用,接受管理委员会顾问、监事会的询问、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使用及收支情况,由理事长定期向管理委员会顾问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基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基金管理不善、运行不当、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调查失真、申报不符合规定,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审核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基金可与受捐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捐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捐助协议。

 

第七章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 基金的终止条件。因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法人变更、公司合并或解散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开展的,可进入基金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基金的终止程序。由理事会提交基金终止报告,提交管理委员会顾问批准。终止报告批准后需向捐赠人和全体企业员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终止后财产的处理。基金终止后,基金所有剩余财产归东瑞制药所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管理委员会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瑞制药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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