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委直属机关青年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和创新,提升创新能力,经报请委领导和直属机关党委同意,决定成立委直属机关青年创新中心自组织。
一、组织名称
卫生健康青年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青创中心”)
二、组织宗旨
集医卫青年才志,创健康科技之新
三、组织结构
主办单位:委直属机关团委、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
承办单位:北京协和医院团委&青年工作部、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青兰—医学青年发展专项基金
青创中心设专家委员会、青年导师团。下设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工作运营和管理。
四、职责任务
(一)落实创新发展理念,推动青年科技创新,激发青年创新活力,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创新发展贡献青年智慧和力量;
(二)定期开展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学术交流和培训辅导,开展创新项目征集活动和公益活动,组织动员青年了解行业科技发展态势,参加创新能力培训和实践;
(三)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推动社会优势资源交流和整合,推动个体创新的社会转化进程;
(四)承办其他创新推动与交流活动等。
联 系 人:北京协和医院 吴东、刘硕
联系电话:01069156807,13041001302、18612671017
电子邮箱:myinno_center@163.com
附件
卫生健康青年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卫生健康青年创新中心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机关中具有创新思维与意识、关注卫生与健康领域创新并有志实践的优秀青年自愿组成的青年自组织,由委直属机关团委、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共同主办。
第二条 卫生健康青年创新中心的基本任务是:
1.遵循、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创新发展贡献青年智慧和力量;
2.积极倡导和鼓励卫生健康青年通过深入思考和调查研究,了解行业科技发展态势,参加创新能力培训和创新实践,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创新能力,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3.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推动产、学、研、资等社会优势资源交流和整合,推动个体创新的社会转化进程,让全社会不断享受医学创新带来的福利。
第三条 卫生健康青年创新中心的宗旨是:集医卫青年才志,创健康科技之新。
第四条 卫生健康青年创新中心地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5号北京协和医院。
第二章专家(导师)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的专家(导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章制度,承认本中心章程;
2.诚实守信,关注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具有健康创新意识和实践创新能力,有社会责任感和团队精神。
第六条 专家(导师)遴选程序是:
1.自愿报名或经推荐报名,向委员会(团)提交申请;
2.经中心办公室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专家(导师)。
第七条 专家(导师)的权利是:
1.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中心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3.有权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优先推荐创新项目(团队),得到本中心的资源支持与孵化转化相关服务;
5.向本中心推荐优势社会资源;
6.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行使本中心秘书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专家(导师)的义务是:
1.遵守和维护国家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章制度,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中心决议;
2.积极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每年至少一次),向本中心推荐优秀创新项目和社会优势资源,努力完成本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
3.宣传本中心宗旨,维护本中心声誉,扩大本中心影响,主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专家(导师)的准出制度:
中心对专家(导师)实行严格的准出制度,以下情况之一或多条发生时,经中心办公室讨论通过,可解聘相关专家(导师):
1.专家(导师)个人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处分者;
2.专家(导师)不积极参加中心举办活动者;
3.专家(导师)受到中心其他参与者投诉并经所在委员会(团)调查的确存在不当行为者;
4.其他中心认为无法胜任本中心专家(导师)情况者。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中心设专家委员会、青年导师团和办公室。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1人)负责中心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总结,检查、督促计划的执行;及时向主办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主持召开办公室会议,对本中心日常事务做出决策。常务副主任(1人)协助主任工作,必要时代理主任工作。副主任(多人)为中心工作管理与执行人。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为中心工作提供医学创新和转化专业指导与咨询;青年导师团负责为中心工作提供具体辅导。
第十三条 本中心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协商确定本中心重要事务。每季度召开至少一次办公室全体会议,为本中心重要事务做出决策。本中心主要成员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提请中心办公室讨论通过,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本中心办公室主要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带头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在青年群体中有一定影响力;
3.热心公益活动,有为创新中心服务的强烈意愿;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卫生健康青年创新中心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心成立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