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并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范》指出,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规范管理》指出,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应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及其人员的职责并落实。小组由门急诊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对固定人员,应至少配备医院感染管理兼职人员一名。
工作人员应参加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掌握并遵循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流程,特别是落实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应配备合格、充足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相关的设施和物品,包括体温计(枪)、手卫生设施与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卫生洁具、清洁和消毒灭菌产品和设施等。
《管理规范》明确,应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密闭运送,相关登记保存3年。门急诊公共区域应放置生活垃圾桶,内装黑色垃圾袋。医疗机构门急诊短时间内出现3例以上症候群相似的医疗保健相关感染病例时,要及时开展医疗保健相关感染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管理规范》指出,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服务特性建立相应的预检分诊制度,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医疗机构在门急诊可通过挂号时询问、咨询台咨询和医师接诊时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患者开展传染病的预检;在必要时,可建立临时预检点(处)进行预检。
医疗机构应设置醒目标识、告示、指引牌等,指引需要隔离的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至感染性疾病科门诊或分诊点就诊。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及时将患者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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