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7日,中央编办、财政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4]2号)规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再承担一般性医疗服务职能。”
2017年12月19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规定:“各地要按照‘科学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将预防性体检工作逐步过渡到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因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或其他为保证其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而开展的卫生检测,以及一般性消毒、杀虫、灭菌等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可由有能力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购买)方支付相关费用。”
按照上述意见和通知要求,以及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和规范全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日卫疾控字〔2018〕8号),岚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再承担预防性体检工作,不再接受企业、单位和个人社会化的卫生检测和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具体通知如下:
1、自2018年6月1日起,岚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再承担预防性体检工作;
2、自2018年6月1日起,岚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停止受理企业、单位和个人社会化的卫生检测和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业务。
附:承担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部分医疗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