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份《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的通告(草案)》引起了大家的普遍关注。今天,西安交警秩序部门的负责人对该通告中的重点内容予以详细解读。
一、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通行。
二、严禁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牵引车7时至21时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通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区域内通行并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三、严禁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型、轻型载货汽车以及燃料种类为汽油的载货汽车7时至22时在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通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区域内通行并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四、严禁专项作业车、汽车列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特型机动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通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区域内通行并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省、市《2017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实施方案》和《西安市2017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低速及载货柴油汽车污染整治专项方案》要求,采取分流、限行、禁行等交通管理措施,进一步控制低速汽车和重、中型载货柴油汽车污染物排放,加快我市大气污染治理进程,加强对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以及特型机动车、汽车列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等车辆的管理,规范上述车辆通行秩序,规定具体的限行时间及区域,可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实现“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工作目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根据道路交通及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出机动车总量调控、区域限行、使用频率限制等治理措施,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严禁教练车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道路上进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培训工作;学员驾驶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必须有教练员随车指导,且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通行。
出台背景:为了规范对教练车的管理,预防初学者上路学习驾驶带来的安全隐患,及“教练车”交通事故,确保各类驾驶技能训练活动安全进行,创建安全有序的“学驾”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七、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以及其它设置禁止鸣笛标志的区域、路段,禁止机动车鸣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依法使用警报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八、倡导公交出行、绿色出行,全市公交专用道允许10座以上(含10座)大中型客车通行。
出台背景:为提升我市道路通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进一步提倡多成员通行,促进节能减排,有效推进治污减霾工作。
九、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严禁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通行。
十、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依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十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违规载人,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十二、严禁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各类非机动车、机动车从事非法载客营运活动。
广大市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上述车辆非法载客营运。乘坐上述车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严禁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各类摩托车、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上述车辆。
严禁上述车辆加装车篷、车座等添加物,已经加装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或自行无法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出台背景:通过政府通告的明文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车辆非法营运问题的具体规定与要求,夯实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法律支撑,以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法、有据可依,逐步杜绝各类聚堆揽客、非法营运的交通违法行为,净化城市交通环境。
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的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以及非法加装篷子的车辆,改变了车辆本应有的构造、存在制动能力不匹配、车辆行驶中易失控、车辆视线被部分遮挡等安全隐患,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坚决杜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不得从事营运活动”。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上道路行驶:(一)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二)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三)电动三轮车。前款规定的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严禁非法营运的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上道路行驶”;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法营运的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暂扣车辆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决定书并妥善保管被扣车辆。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归还车辆;当事人在六十日内不接受处理,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被扣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抵缴罚款;抵缴罚款后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当事人”。
【部分禁限行范围从二环内扩展至三环内 对市民影响较小】
记者梳理发现,在西安市政府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一共有17条规定,前5条主要是针对低速高排车辆做出的具体规定,6-8条是对当前路面上一些偶发乱像进行的具体规定,9-13条是对不合标准的电动车或摩托车给出的严厉要求,14-17条为辅助性规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西安市登记在册的三轮汽车有6822辆,低速载货汽车2466辆,数量非常少且绝大多数集中在三环之外,同时,城市建成区内的市民使用到这些车辆的机会也并不多,此外,征求意见稿中对超标电摩进行的限制,几乎不会影响到市民所使用的家用电摩,日常生活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17条规定中5条是新规定 其他12条早已施行】
在这17条规定中,绝大部分条款和现行的规定相一致,或是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或重申,没有大的变化。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和第九条相较之前的规定有调整,主要集中在限行时段和限行范围有所变化。
目前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禁止在二环及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禁行范围扩大到了三环及以内区域道路。
现行的中、重型载货汽车、牵引车限行时间为7-22时,限行区域在二环内,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限行时间缩短为7-21时,限行区域在三环以内,不含三环。
专项作业车、汽车列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等此前不能在二环内行驶,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将禁行区域扩大为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
此前,西安市禁鸣区域为北自张家堡、南至电视塔,东自幸福路、西至汉城路,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中将禁鸣区域扩大为了三环路及以内区域道路,有禁鸣标识的路段从其规定。
而对于道路上常见的电动摩托车,此前禁止在二环路及以内行驶,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中禁行范围扩大到了三环及以内区域道路,但这些规定对于市民所使用的合乎标准的电动车不会产生影响。
综合:西安交警订阅号、西部网
编辑:司源丨审核:亦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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