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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在全国率先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先行考核


中医药法实施近一周年,陕西省在全国率先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先行考核。6月13~14日,西安市未央区、铜川市144名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参加了先行考核——

陕西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试考


  “应该能通过,考官说我的中医基础还不错!”6月13日,来自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关庄村的村医田王盈,经过陈述问答、技能技术操作、中药辨识3个环节的考核,很自信地走出考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近一周年,陕西省在全国率先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先行考核,为该省全面开展考核奠定基础。来自西安市未央区、铜川市144名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参加先行考核,其中年龄最大者72岁。

政策落地 顺应民意心声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及时成立专家组,召开6次论证会,3次在全省范围内征求管理人员、专家、民间中医从业者、法律顾问等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制定了《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每一次讨论,专家都各抒已见,有时候还会争执不断,但大家都是为了让考核流程贴近实际。”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的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医疗科研处处长袁瑞华深有感触。

  6月13日,在先行考核待考区,一些心里没底的应考者围在一起,相互打听考核流程、专长特色并交流医术。来自铜川市印台区62岁的民间中医杨百让说,他干中医30多年了,仔细研读实施细则后,觉得对有中医药基础的人来说,通过考核应该不成问题。

  “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是中医药法的亮点,也是执行的难点,群众关注的热点。”袁瑞华介绍,“在讨论时,我们吸收法律专家、中医药专家和报考人员代表的意见。对这个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我们必须考虑到任何一种可能性,不断细化实施细则,在凝聚专家智慧、反映群众心声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量体裁衣 体现地方特色

  在报考人员年龄方面,陕西省“下有底线、上不封顶”,即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年满23周岁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袁瑞华介绍:“我们不设通过比例,只看是否合格,即只要符合实施细则要求、达到标准者即算通过,不设置额外限制性条件。”

  “终于有机会获得行医资格,我太高兴了,一定要好好干!”西安市未央区有着祖传中医医术治疗带状疱疹技术的孔雪娟说。

  该省还规定,以下三类情况不需要两名医师推荐: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以及按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

  在考核流程上,该省实行分组分站式考核,由7~9名考官组成考核组,符合“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的要求。对每一名应考者“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一个流程”,考核尺度松紧统一。

先行考核 评估政策效果

  先行考核的目的是实践检验各项政策是否可行、流程是否合理、考官是否统一标准。

  “这类考核不同于以往,既无经验可借,尺寸也难以准确把握,我的压力还是蛮大的。”负责中药辨识的考官之一黄以蓉说。

  过硬的考官队伍是保证考核公平公正的前提。为此,陕西省组建了30人的考官队伍,既有来自省、市中医医疗机构副高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师,也有步长制药、省药检所的中药专家。考核前,考官接受集中培训并签定保密协议;考核中,邀请纪检部门全程参与,以期用一把尺子衡量、一个标准检验,既不把确有专长人员拒之门外,也不让滥竽充数者混入中医队伍。

  据袁瑞华介绍,本次考核抽调的考官既规避了参考区域的中医药专家,又坚持“三不”原则,即考官不能是应考者的指导老师,不能是应考者的推荐医师,不能是在社会培训机构任教的老师。

  据悉,该省在先行试点考核后,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细则,预计十月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让更多的民间中医通过合法途径“转正”。(赵文)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1版


法律链接: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7年11月10日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应当予以公示。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港澳台人员在内地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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