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中国药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药科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一流学科)。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童家巷24号(玄武门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江宁校区)。办学层次:本、专科;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本、专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药科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药科大学组建本专科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担任委员,审议、检查、监督招生工作重要事项;委员会下设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受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委托,统一领导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中国药科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结合学校实际、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稳定”的原则,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将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在本科层次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成绩安排录取专业,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英语成绩,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3.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限考英语语种;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请谨慎填报。
4.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同一批投档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5.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6.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国家专项计划、第二学士学位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各省(区、市)及学校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
7.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8.学校对江苏省录取原则做如下补充规定:
(1)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
本一批次:
1)招生代码1109:普通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AB,不指定科目;必测科目等级要求:4C1合格。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招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4C1合格。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按照江苏省考试院要求执行。
2)招生代码1609:选测科目等级要求: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4C1合格。
专科(高职)批次:
选测科目等级要求:C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4C1合格。
(2)处理分数和等级的关系时采用“等级级差”方式,对于选测科目等级为A+A+的考生加3分;A+A的考生加2分;AA的考生加1分安排专业。
(3)专业志愿的安排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等效基准成绩(投档成绩加上等级级差折算分后的分数)安排录取专业,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在等效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含附加分)、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含附加分)、语文、英语成绩。
9.学校对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做如下补充规定: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首先对排名在招生计划数内的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投档成绩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10. 学校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做如下说明:
(1)在特殊类型招生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
(2)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本、专科专业学费详见我校本专科招生网站;校内住宿费为1500元/学年。
第十三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网站:http://zb.cpu.edu.cn,
资讯电话:025-83271319、83271422,
传真:025-83245186,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5-86185570。
第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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