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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决定增设济南、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2018年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济南航空口岸进口。

  

二、增加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其承担济南航空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济南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12日


附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2018年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沙航空口岸进口。

  

二、增加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其承担长沙航空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沙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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