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公立医院出资人的举办和监督职责,明确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的领导作用。
《意见》指出,章程是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医院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管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项政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深化医改、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点工作,试点先行、统筹安排,加强工作督促与指导。
《意见》提出,章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同时,明确公立医院自主运营管理权限。公立医院章程要强调落实党委和政府对公立医院责任,明确办医主体与医院的权利义务,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健康公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健康需求,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进一步强化引领带动作用。
《意见》提出,到2018年底,各省份选择辖区内20%的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的试点工作,探索形成引领发展、推动改革、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院章程。以章程为引领,探索形成科学合理的运行和治理机制,提高医院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供助力。到2020年,全国所有医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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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应当包含医院的举办主体、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医院的地址;医院性质(包括所有制形式和经营目的)、办医宗旨、功能定位、办医方向、创新发展目标;党建工作要求、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监督机制、文化建设、群团建设;经费来源、资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医院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聘任管理、考核评价和退出等机制;医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制变更事由,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办医主体、医院、职工的权利义务;医院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章程解释权归属,以及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立医院章程应当明确其履行公益性的具体要求。对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医院,章程中应当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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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应当明确医院内部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党组织在医院内部管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中公立医院应当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规范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等会议程序和内容,落实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行管理等自主权,保证医院宗旨和医院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公立医院要发挥好纪律检查部门、群团组织的重要作用。医院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并根据业务发展视情况设立临床试验部门。明确规定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
章程应当明确医院自主管理的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通过章程明确医院事业发展和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规范开展医疗服务、经营与财务管理、医学技术开发、科研与教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公益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确定岗位设置、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的原则与方案。制定员工招聘、使用和管理方案,科学合理配置人员的数量及结构比例,确定选拔医学人才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加强财产、经费、知识产权的使用与管理。规定医院内部违反章程处罚机制、责任制度。明确医院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则与程序,以及其他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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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健康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