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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监管不公平现象巨变,电商即将套上“紧箍咒”


 

近段时间,处方药网络销售开禁的消息引得实体连锁药店一片反对之声,其中的核心焦点在于由此带来的监管缺失及不公平性,并强烈建议取消“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详情查看6月6日中国药店微信公众号文章——《网售处方药开禁风声再起,业界拟七大建议致信国家药监局》)。

 


处方药能否开禁将直接体现在作为部门规章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而后者最终将在何时、以何种面目出台,还受制于相关上位法(比如电子商务法)的修订内容及正式出台进度。

 

6月底,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公布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并再次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起止时间为6月29日至7月28日。

 

资料显示,早在2013年12月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便召开《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组会议;同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并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归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之第二类立法项目;2014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就电子商务重大问题和立法大纲进行研讨;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一审稿进行了审议;2017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2018年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指出,在草案起草和审议修改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中央提出的“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要求,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二是,遵循规范经营与促进发展并重的思路,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和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聚焦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对其义务与责任作出规定,以更好地保证交易安全,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是,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对有关方面认识尚不一致、还看不准的问题,仅作原则规定或不作规定;

 

四是,处理好与有关民事法律和行政管理法律的关系,对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作重复规定。

 


这种思路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款中均有反映:

 

——第二条指出,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明确,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被涵盖在内——编者注)。

 

——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考虑,此举体现了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的原则——编者注)。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规定,其“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阅读全文,下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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