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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人口与计生政策有什么变化?再生育审批的情况有几种……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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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8年7月2日星期一上午11:00-11:30,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和审批服务科李梅同志在茂名市广播电视台FM106.1广播频率《与法同行》直播节目中,就近期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方面有什么变化、再生育审批的情况有几种等作了专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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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允许普遍二孩政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随后《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先后进行了修改。我们希望了解,特别是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哪些人可以再生育?生育时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还是审批手续?原有的独生子女家庭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原有的待遇?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是否还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等问题。


  我们先来简单介绍一下我国计划生育发展的情况,在上世纪70年代,为了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我们国家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1月写入新修改的《宪法》。2002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施行。30多年过去了,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老龄化程度加深。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即单独两孩的生育政策)。为了促进人口的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开始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

  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我们大家非常想知道我省条例这两年都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为了与国家的政策、法律相一致,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1980年2月在全国我省率先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从1980年2月至2018年5月,省条例经历了5次修正6次修订。到了2015年12月30日,为了让我省的群众第一时间享受到中央调整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政策的改革红利,广东在全国率先完成修订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操作性与实用性并重的原则,删除了很多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相协调的规定,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还可享受奖励假,丈夫可休陪产假。


  鉴于广东省是全国第一常住人口大省,人口形势较为复杂,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省条例将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暂时予以搁置,一直到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又做修正,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政策终于落地。到目前为止,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共有7种。


  2018年5月31日,再次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监督管理部分作了修改。



3

  我们身边有好多同事都希望再生育孩子,那现在具体的生育政策是怎样的?具体有多少种情形可以再生育?收养子女是否影响生育权力?


  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的规定“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目前,根据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七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收养子女是否影响生育权力?

  《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一直以来,我们都很重视对收养的管理,防止有人通过收养的方式规避计划生育政策。但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新条例就做了一个重大调整,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4

  新条例实行生育登记制度,我们要办理什么手续?到哪里办?对于在外地工作的,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执行省条例、《暂行管理办法》我们需要注意2点:第一点生育二孩不用审批了,但登记是法定义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广东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对生育二孩实行的是审批制度,只有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才能批准生育。省条例、《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类似于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并据此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需要注意的第二点是特殊情况再生育的,须经审查批准。根据2016年9月29日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七种情形拟再生育的须经审核批准后再怀孕、生育。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时除了提供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还需要提供相应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审批手续。


  生育登记应在何时办理,由哪里办,有什么方式办?

    

  《办法》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并取得生育登记证明。


  办理生育登记的机构:办理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为顺应信息化的发展趋势,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我省已实现在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大家可以进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gdbs.gov.cn),找到“生育登记”模块,在“生育登记”模块里面完成注册后,就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手续了。习惯使用手机的群众, 也可以通过下载微信“广东省生育登记公众号”app完成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是否能请人代办?

   

  《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以委托夫妻之外的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在查验委托书及三方的身份证原件之后按规定办理。申请再生育的,应由夫妻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5

  新条例对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除了规定有奖励假和陪产假,还有哪些方面的优待和社会保障? 


  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8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但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6

  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除了有独生子女保健费外,农村居民还有什么奖励?


  根据新修改的省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属农村居民的还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根据《广东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纯生儿女的农村居民;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与120元。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根据《茂名市农村纯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奖励办法》第一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孩、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标准每人每月70元。(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伤残标准每人每月50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死亡标准每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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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条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是否还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5月31日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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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条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除了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需要给予其他处理?如在评选先进、任用等方面还需要审核计划生育情况?


  根据5月31日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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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需要咨询办理生育登记的群众,可以在哪里可以咨询?


  有需要咨询相关问题的群众,可以前往或打电话给你们的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我们的工作人员会详细解答你们的问题。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 的“生育登记”模块,可以找到与户籍地对应的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联系电话。




来 源:茂名市卫生计生局

编 辑:梁水兴

审 核:陈明朗  林潇

终 审:华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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