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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政!抗癌药单独采购,120天内完成

  抗癌药开展专项招标采购已是箭在统上!在充分考虑降税影响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价格下降。抗癌药降低价格,已经不是“做”与“不做”的事情,已经不是“观望观望”与“等待等待”,而是快速行动,必须马上推进!  


  ▍四个月内,专项采购必须快速完成!

  笔者得知,最近一份《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在业界流传。据悉,通知对于抗癌药降价的时间,大体有如下要求:


  1、各省要在今年8月份底之前,出台抗癌药专项采购方案;

  2、9月底之前,全面启动专项采购工作;

  3、今年年底前,专项采购工作完成。挂网、采购、临床使用、终端售价全部到位,患者受益。


  按照这个节奏推进,也就是要求四个月内,必须完成方案制定、集中采购实施、推进、落实并传导到终端,节奏可谓快马加鞭,这也充分体现出在抗癌药降价这一关乎“民生健康”的问题上,从上到下的坚决态度与推进信心,如果真能如期落地,对于广大“因病返贫”的患者来说,又将是一个极好的福音。


  ▍继续坚持“药招7号文”的引领,“四个有利于”是核心思想

  笔者获悉,意见稿再一次要求,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7号文”)的要求,做好专项采购。即以省(市)为单位组织开展,明确医疗机构是采购主体,落实招采合一、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


  药招7号文中,最为关键的是“四个有利于”(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而这“四个有利于”是从2015年至今招标采购方案设计的指导思想,其中,在抗癌药价格高昂的背景下,“四个有利于”中的“第二个有利于”,无异就显得格外重要!


  7号文的核心精髓是: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那么,由此可见,通过抗癌药来看,新形式下的药品集中采购态势,将继续呈现下列变化:


  1、由省(市)组织开展采购(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目录统筹、数据共享、信息核验、纠错调整);


  2、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为用而采、招采合一、以量换价)。


  ▍抗癌药分类采购,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原则上将与原研同组PK

  据悉,此次抗癌药分类采购中,对于招标采购药品,将继续开展双信封评审采购,对属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将与原研药列入同一竞价组,按相同规则招标采购。同时,此次专项采购,将确保药品专项采购在阳光下运行,将降价效果传导到终端。


  而且,在医保支付方面,也对此次专项谈判的药品进行了政策规定,大体意思即对专项采购新增中标或原中标品种降价幅度较大的品种,要确保进入医保渠道畅通,鼓励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使用降价幅度较大的药品。


  2018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第九条要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编制采购目录,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竞争”。


  从上述信息来看,今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在招标时享受同等待遇,将进一步被佐实。过期专利药享受特殊待遇的时代将几乎荡然无存。而且从以量换价的角度来看,这次谁降价多,谁将获益多。如果仍然坚持不降或少降,相信未来的日子并不好过:临床使用范围将被严格控制的同时,将会逐渐被替代。


(本文出自医药网       作者:赛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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