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监督函〔2018〕13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宁卫计发〔2018〕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是指医疗机构历次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所获取的包含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的总和。诊疗活动收入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含中草药、中成药、西药)等因诊疗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
此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以上规定,医疗机构是不能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
但在核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时必须注意全面理解适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使用说明》。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使用说明》: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请示》(苏卫医〔2005〕90号)收悉。经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上海市卫生局: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妇幼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保健为中心,以保健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因此,妇幼保健机构内的乳腺保健科应主要开展群体预防、保健服务,适度开展临床医疗工作。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据此,妇幼保健院必须申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外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乳腺外科手术’。”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安徽省卫生厅: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范围的,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理。
注意有些特殊诊疗科目如传染病(性病)、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PCR、人体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因国家有相应的《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如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这方面活动的,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理。
天水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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