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临床试验、合同研究(CRO)、委托生产(CMO)、委托检验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原则】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数据管理原则,确保数据可靠性(Data Integrity)。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质量体系】数据管理作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 解读:对文件方面的要求,要求相应的管理规程,但没有要求独立的规程,可以融入在其他规程中,也可以单独建立一份适用于全公司的文件。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是数据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技术手段,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解读:利用风险管理工具决定数据管理的策略。例如决定哪些系统需要审计追踪功能?哪些系统需要符合电子签名和电子记录相关要求?数据可靠性审查的频率应该如何?数据备份的方式和频率?数据处理和管理匹配的权限应当如何?数据在等等。 解读:这里强调企业质量文化的重要性,也是PDA等其他法规一致的。就如一些检查官的观点,出现了数据可靠性的问题,就是企业质量文化的问题。构筑和维护这种质量文化需要企业高层支持。 解读:在质量管理体系内, 组织应就监测和预防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性的情况建立恰当的组织架构、书面方针和规程、流程及体系。 解读:偏差处理规程应该包括数据可靠性问题,偏差处理流程(如偏差报告书、偏差调查表、CAPA)应该适用于处理数据可靠性相关的偏差。这里强调了最严重的数据可靠性问题:对申报资料、产品质量、使用者安全直接影响的。 解读:定期审核的范围可能包括:
第十一条【委托管理】数据可靠性的要求应列入委托和采购活动的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委托方对数据可靠性及基于数据作出的决定负最终责任,并定期审核受托方数据可靠性执行情况。 解读:委托生产、委托检验、委托试验、供货商、合同研究开发、外包的验证服务等等需要签订质量协议或者书面合同,并包含数据可靠性的要求。这里强调了外包活动中出现的数据可靠性问题,本企业负最终责任。 解读:例如,在持续工艺核实和分析方法核实中,以及对例如不良反应和产品投诉等数据的年度产品回顾中收集的质量量度数据,有助于了解对持续提高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努力,并发现新的早期研发方向,比如识别可用于未来产品研发的疾病新型标记物。 解读:参见第六条。 解读:这里强调了高层管理者对数据可靠性问题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是指:公司或所属区域的最高级别的管理和控制者,拥有调动公司或场地资源的权利和责任的人员。 解读:每一位员工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员工有责任符合公司的要求和本规范的要求。 解读:应该进行数据可靠性相关的培训。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八条【数据生命周期】数据管理应贯穿其整个生命周期,包括数据的生成(或创建)、采集、记录、处理、审核、报告、存储、备份、销毁等过程。 解读:数据管理规程应该说明数据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包括生成(或创建)、采集、记录、处理、审核、报告、存储、备份、销毁等过程如何管理。第十九条【数据类型】数据可由以下几种情况产生: 一)人工观测后填写在纸质记录中的数据。 二)仪器、设备或计算机化系统产生的数据。 三)采用摄影、摄像技术获取的客观数据。 四)由原始数据衍生或取得的信息。 解读:指数据管理的范围应该包括:纸质记录、计算机化系统产生的记录、图片、录像(如正在起草的培养基灌装规范要求全程进行录像,这些录像需要符合本规范)、数据处理后的信息(如色谱图等) 第二十条【可归属性】通过记录中的签名可追溯至数据的创建者或修改者。修改已输入的关键数据应当经过批准,并记录修改理由。 解读:签名可归属,电子签名需要符合相关法规,手写签名全签草签都是可以的,但是签名要备案,关键数据(如用于放行的检验数据)修改需要审批流程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签名唯一】计算机化系统中不同用户之间不得共享登陆账号或者使用通用登陆账号。若计算机化系统不具备充分的技术控制能力,应当建立相应程序,可以采用纸质记录或混合模式的记录对电子记录签名,确保记录中操作行为归属到特定个人。 解读:规定了不得共用账户(不管是工作站还是一些工艺设备),这里也允许了混合模式的做法,但是要求建立相应的程序。而英国MHRA则要求2017年年底之前必须完成升级。 解读:电子签名需要验证,这里明确说明了不得使用个人手写签名的电子图片代替电子签名。而WHO的数据完整性指南虽然也提出了这种做法的担忧,但同时也说“存储的签名图片应当被安全存储并仅供指定人员访问,或通过其他手段避免误用。” 解读:这条与WHO数据完整性指南要求一致。 第二十四条【清晰】在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数据应清晰、可溯、可读、可被理解,应能确保可清晰地重现步骤或事件发生的顺序。 第二十五条【审计追踪】当使用计算机化系统创建电子数据时,所有的数据创建或更改行为都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中的审计追踪,或由其他符合要求的元数据字段或系统其它功能来记录,确保其追溯性。 解读:这里对涉及电子数据的系统提出审计追踪的要求,如色谱工作站、带数据生成存储功能的冻干机、灭菌柜等生产工艺设备的工作站。 解读:对缺乏审计追踪功能的计算机化系统开了一道口子,但是没有像MHRA那样给出“2017年底之前必须完成升级”的期限。而WHO数据完整性指南尽管也允许这种做法,但同时也表示“混合记录方法很可能会比全电子化方法更加费事”,因此如果你不具备这项功能而使用替代的方式,则检查的时候会相当纠结。 解读:提出审计追踪记录不可修改并不可关闭的要求。 解读:这里对系统高级管理员的角色提出要求,不得为业务流程负责人或用户(即利益相关方),这种要求对系统的各个层面如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数据库都适用。如QC色谱数据系统,对这个系统的电脑系统、软件、数据库,QC负责人、QC分析师都不能具备系统高级管理员角色。 解读:数据记录不同步的检查缺陷也是屡有发生,并不是大家没意识到,其中大部分还是存在造假的成分比较多,如提前或倒签记录。程序当然应该建立,这种情况更加应该是有人员对这种情况进行监控。 解读:任何GXP活动都要有相应的记录可供填写,使用一张非正式的记录然后抄写到另一张正式的记录中的方式可能不被认可。 解读:计算机化系统的日期和时间应建立程序制定策略进行管理,包括修改权限、组策略、检查维护等。但是这里CFDA的指南可能遗漏一点,对计算机化系统的时区也应该纳入管理,修改时区同样可以达到修改时间的目的。 第三十一条【要求】原始数据包含首次或源头采集的数据和信息,以及为完整重现 GXP 活动而要求的后续其它数据。 GXP 对原始数据的要求包括:一)应当审核原始数据; 二)应当留存含有原始数据的内容及原义的原始数据本身和/或真实副本、以及经确证的副本; 三)原始记录在其留存期内,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并容易获得和读取。 第三十二条【基准记录】当有多份相同信息被同步记录时,应界定由哪个系统生成并保留的数据为基准记录。基准记录的属性应在质量体系中进行明确定义,并且不得因个例而变化。 解读:这条与MHRA的数据完整性指南一样。 解读:必须的步骤可能包括第二人员确认,计算机化系统自动复核,数据被确认后锁定关键数据的输入,审核关键数据的审计追踪等。应有程序规定这些过程如何执行。 解读: 1、建立书面的数据审核流程。企业应该基于风险的原则决定必要的数据审核频率,并且明确对于计算机化系统仅仅审核纸质记录是不够的,如QC实验室的色谱数据系统、能够产生存储数据的复杂的工艺设备工作站等。 2、数据审核过程应该以记录形式体现,数据审核规程应该明确数据审核代表的含义,如“本文件的批准表示文件中的数据正确完整并符合规定的接受标准”等表述 3、审核数据的人员应该具备资质,比如说审核验证数据的人员,应该接受这验证方案相关的培训。 4、自检的范围明确要求需要包括审计追踪的审核。 5、对动态数据的审核进行规定,仅仅审核打印记录是不够的。 第三十五条【原始数据转换为真实副本】如果需要将原始数据转化为真实副本,应当制定书面规程, 并通过培训审核、自检等措施保证所产生的真实副本和转换过程符合数据可靠性要求,包括: 解读:额外的方法比如PDF文档加密或将电子图像放入经确认的文档管理系统中。 解读:电子数据复制副本的时候,其原始数据的数据值和含义不能发生改变。如备份时将考察备份的数据是否包含数据的动态格式,其内容和含义有无发生改变,以检验备份是否成功。如在Excel电子表格中,以什么样的方式复制一份已经锁定了特定单元格的工作表确保其中单元格锁定仍然可用。 解读:技术确证的方式的其中一个例子是例如使用哈希算法计算哈希值检验数据的完整性。 三)确证人或技术复核过程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记录真实副本的复核内容。记录应被安全地关联到所生成的真实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