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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GPO垄断案:调查终止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总局



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经原国家工商总局授权,上海市工商局于2017年5月8日对上海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联盟(上海GPO)相关经营者——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上海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案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因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履行了整改承诺,未出现法定应当恢复调查的情形,上海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于2018年7月10日对本案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事件回顾


这里需交代一下背景,上海是全国第一个由医保部门主导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省市,医保药品一直由上海药事所进行采购。


到了2016年初,上海出现了GPO采购联盟,这一联盟是由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发起成立,并委托上海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健中心)负责运营。


上海GPO运行至今采购了三批次药品,这些药品包含集中采购招标中标药品、挂网采购药品和自费药,已开展医保带量采购的药品、谈判采购的药品及定点生产药品除外。


值得关注的是,医健中心和基金会的业务主管部门都是上海市卫计委,GPO的成立与运行,意味着卫生部门介入到上海药品采购领域。至此,上海形成了公立医院医保药品采购、带量采购、GPO采购的三大板块的药品采购体系。


工商部门为何会调查GPO项目呢?


事情的经过要回放至2017年5月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上海市工商局对上海医健中心和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上海市工商局出具的《垄断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显示,上海 GPO 规则要求已入围阳光平台的参选企业再次申报药品结算价、预计供应链服务成本分担比例、市场占有率等材料,并进行专家遴选等程序,最终决定上海 GPO 药品采购目录。对于未入选 GPO 药品采购目录的企业,所有会员医院拒绝与之交易。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其联合抵制交易的事实,认识到其行为对竞争产生了不当影响,表示要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希望上海市工商局中止调查。并于2017 年 12 月 5 日,提交了《关于申请中止调查的报告》,当事人承诺进行整改,包括:


1)采购联盟不限制医疗机构的药品自主采购,不影响其与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交易机会。组织修改《采购联盟工作规则》,交采购联盟全体会员会议讨论、审议,于 2018 年 1 月底前完成;取消对医疗机构采购总金额的 90%通过集团采购途径实现的原则等。


2)把医院加入采购联盟、实施集团采购前后的药品采购情况(包括药品品种、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作为药品集团采购实施过程的重要监测内容,把可能产生的对竞争秩序的影响降到最低。


3)以充分体现联合采购公益性为目的的整改方案,从 2017 年 12 月 05 日起,暂停按原资金流方式流转,方案确定后 3 个月,完成已发生资金的清理。


4)充分体现公益性。“团购”产生价差的使用原则:一是通过降低结算价,直接让利给患者;二是由医疗机构建立降低药品相关管理成本、间接让利给患者的良性机制。


5)建立采购联盟会员单位价差使用透明、可追溯的工作流程。对于团购产生价差的使用,争取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指导,征求医疗机构、企业和行业主管单位的意见,完成合规性、可行性论证,于 2018 年 1 月底前完成;

 

对于上海GPO的整改,上海市工商局认为: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对医改的初步探索,本身不存在主观恶性,试点阶段范围局限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


另一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对降低药品的采购成本、压缩价格水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认识较为深刻,其提出并积极予以落实的整改措施能够消除和挽回其行为造成的影响,达到了反垄断执法的目的。


最后,上海市工商局依据《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中止调查。当事人应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履行上述承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承诺,本局将依法对本案终止调查。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情形将对本案恢复调查。


经验表明,GPO的确能够降低药品的采购价格。不过一定要恪守:准入的公平性、药品配送的自由、正常的市场秩序。


GPO在中国仍是新生事物,目前仍主要由地方政府来发起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借改革之名忽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存在,忽视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



附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垄断案件终止调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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