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日照市岚山区委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支持干部干事创业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日照市岚山区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省、市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意见,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自觉做到“善谋划、敢担当、快作为”,营造鼓励担当担责、宽容失误失败、关心爱护干部的良好政治生态,加快建设美丽岚山、争当县域经济发展排头兵,结合岚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容错纠错的原则
本办法规定的容错纠错是指对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及时纠错改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或免除相关责任。具体实施过程中把握以下原则:
1.支持实干,鼓励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倡导“履职担当、改革创新”的工作理念,大力支持干部大胆履职、高效干事,进一步增强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力、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单位的执行力和基层一线的落实力;积极鼓励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进一步提升蓬勃向上的朝气、创业创新的底气和敢作敢为的胆气,不断推出符合本地实际、符合政策法规、经济社会效果好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营造“崇实干、尚担当、勇进取”的浓厚氛围。
2.实事求是,区别对待。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经验缺乏、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准确把握,宽容失误。积极关注干部改革创新的进程,准确把握其间出现失误的程度,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因缺乏经验出现一般性偏差和失误的,帮助总结教训;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或对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错误的,视情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
4.客观公正,注重效果。在处理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时,坚持以相关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为准绳,做到全面了解问题发生的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力求最佳效果。
二、容错适用情形
1.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
2.按照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的;
3.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4.在“三招三引”、项目建设及民生工程等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实施中,因大胆履职、创造性开展工作或因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执行政策规定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5.在拆迁改造、脱贫攻坚等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6.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7.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项目审批等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提升质量而进行的优化服务改革探索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8.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9.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10.其他可以适用容错的事项。
三、容错不适用情形
1.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明令禁止的;
2.违背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
3.未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
4.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私利以及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正当利益的;
5.未及时避免或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6.直接造成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事件的;
7.根据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规定不能免责的其他情形。
四、容错免责认定程序
相关单位或个人因出现工作失误受到问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按照管理权限,谁问责谁受理。
1.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核实。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辩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辩证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后果等因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党规党纪为准绳,准确判定性质、区分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3.认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建议,受理机关按规定及时作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反馈,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必要时要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
4.备案。调查报告和认定结果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并向相关部门做好抄送、备案工作。
五、容错免责结果运用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1.干部提拔任用、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不受影响;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及文明单位创建、复审中不受影响;
3.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期考核及评先评优、表彰奖励不受影响;
4.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5.党内问责、行政问责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处理;
6.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处理。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可以根据容错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
对予以容错的干部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一年,从容错认定之日起计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党组织至少每半年对该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松上阵。
六、建立纠错改正机制
1.启动纠错。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免责认定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2.发送通知。启动纠错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
3.谈话问询。发送纠错通知书后l0个工作日内,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问询,听取陈述意见。
4.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未及时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致使后果加重或同一错误再次发生的,给予严肃处理。
5.完善制度。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落实长效举措,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严明容错纠错纪律
在实施容错纠错机制的同时,必须讲究原则和底线,坚决反对消极腐败,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 “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要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支持保障,综合考虑容错事项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正确理解执行政策,为改革创新者保驾护航。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容错和问责的关系,对规定的容错情形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组织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实事求是、客观评价,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组织处理,不因改革创新的无意过失而影响提拔使用;宣传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支持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客观理性报道改革创新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营造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审计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的审计导向,客观辩证地分析改革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甄别、准确研判,依法审慎处理。
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认真研判区分正常举报和诬告陷害,依法依纪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经查属于别有用心制造谣言、诬告陷害以及散布不实消息、蓄意扰乱工作、阻挠改革发展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及时澄清正名、消除影响,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干事创业。问责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怕承担责任、怕得罪人不敢容错纠错,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劲头;不得避重就轻,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依法依规应当受到处理的干部开脱。
八、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各类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2.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解释。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