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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清分享】药品二次议价,是禁止的吗?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有多家药企表示,在江苏省、常州市两级层面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进行招标定价后,常州市武进区又在此基础上组织了药企进行药品价格谈判。


据悉,目前江苏省卫计委也收到对于此事的反映,省卫计委十分重视并正在调查了解,以确定武进此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0152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明确指出:

“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


2015619日,原国家卫计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明确指出:

“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医院而言,国家是明确禁止二次议价的。但对于医改试点城市而言,是允许以市为单位,组织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药价。


此前,据健康报报道,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相关负责人在公开场合再次明确反对二次议价,认为其动摇了药品采购的基础,扰乱了药品生产流通的秩序,是另一种形式的以药补医。


今年610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行办法》,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通过“二次议价”或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警告,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挂钩;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违规采购黑名单,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综上可见,二次议价,从国家到地方,都是绝对禁止的。


来源:赛柏蓝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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