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确定369家零售药店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自7月23日起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经此次“扩容”后,北京市的定点药店数量已经达到457家,分布于全市16个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药店经营场所稳定,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
与此同时,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明确参保人在定点药店购买处方外配药品报销细则,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外配处方上传医保系统;定点医院核对外配处方真实性义务;外配处方无法下载如何解决等内容。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买处方外配药品可持卡实时结算。具体流程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后,由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并将处方信息实时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参保人员到药店取药时,出示外配处方和社保卡,定点零售药店从医保网络下载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处方信息,与纸介处方比对信息真实准确后,根据外配处方的药品信息进行配药,用社保卡为参保人员结算药品费用。
在结算过程中,参保人员只须交纳个人负担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零售药店垫付。外配处方费用报销周期将由原来的数月变为几秒。
通知同时明确,定点药店在承接外配处方时负有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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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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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专用网络联通时,定点药店须下载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外配处方信息,核对与外配处方信息一致的,按照外配处方的药品信息进行配药,并使用社保卡为参保人员结算药品费用,垫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同时应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发票和费用清单。下载的电子信息与外配处方不一致的,定点药店应与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外配处方的真实性。
定点药店完成配药后应留存一份外配处方,存档备查。定点药店如不能配齐一张外配处方全部药品时,应明确告知参保人员,参保人员要求继续配药的,定点药店在配药后留存外配处方。
为防止新政实施期间可能出现的贪腐问题,北京市医保部门要求,定点医疗机构须将外配处方信息实时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此外,北京市医管局就此已于年初发布《北京市市属医院外购药品等患者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处方外流前需要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须经患者或其授权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医师在告知时,不得指定患者购药的药品经销企业(含医院自费药房、自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并应告知患者外购药品必须从正规的医疗机构或正规的药品经销企业购买,提醒患者索要和留存有效购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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