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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特药报销不占医保总额,可凭处方外购

来源:青海省人社厅  云中鹿 编辑

【云端导读】

青海省发布关于作好医保特珠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明确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特药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不计入医疗机构的总额付费范围;若医院无此类特药的,可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按照现行住院政策规定报付,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店直接结算。



7月26日,青海省发布通知,就关于作好医保特珠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特殊药品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信息系统的调整完善、更新维护均在《通知》印发后的1个月内完成,并明确《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特殊药品范围是指国家谈判药品和《药品目录》中抗肿瘤靶向药品(详见附件),其使用范围是需使用特殊药品治疗的参保人员,均可凭责任医师处方在住院、门诊使用或在零售药店购买。


特药不计入总额付费范围,可凭处方到定点药店购买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药品费用,按照现行住院政策规定报付,特殊药品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不计入医疗机构的总额付费范围;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无此类特殊药品的,可凭责任医师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按照现行住院政策规定报付,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或零售药店购买的特殊药品费用,按开具处方的责任医师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级别的住院政策规定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付,不设起付线。享受特殊药品待遇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同时,通知还要求,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与特殊药品有交叉时,执行特殊药品政策。特殊药品门诊与住院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特殊药品实行医保“三定”管理,即定特殊药品医疗机构、定特殊药品责任医师和定特殊药品零售药店。


通知规定,西宁地区“三定”准入和退出工作由省级和西宁市医保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各市(州)区域内的由市(州)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并将“三定”纳入协议管理,加强考核监管。


确定的“三定”报省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核查,并明确了“三定”的职责:


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保障特殊药品供应,做好使用特殊药品相关医疗服务工作,加强对医护人员的监管,确保特殊药品使用的安全和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特殊药品责任医师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保患者治疗各阶段的医疗服务,包括疾病诊断、开具处方、签署转诊意见和随诊跟踪;负责患者购买药品的使用和指导;负责对参保患者特殊药品治疗流程的宣教、咨询,同时协助参保患者向药品企业或慈善机构申请免费赠药。


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职责:建立和完善药品供应管理制度,设置特殊药品服务岗位,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建立保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信息安全;查验责任医师处方;负责特殊药品销售、储存、配送等全过程管理。


省、市(州)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强化协议管理和考核工作。


抗肿瘤靶向药按招标采购价确定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


此外,通知还对医保支付标准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


结算标准:通过谈判已经明确支付标准的特药,严格按规定执行。《药品目录》中的部分临床必需、疗效确切,需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管理的抗肿瘤靶向药品,结合青海省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招标采购价格确定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特殊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高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部分由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承担


结算方式:参保人员在住院、门诊使用的特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零售药店购买的特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附件:2017年版《药品目录》中抗肿瘤靶向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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