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药店经理人
▍编辑:草木心
多批次不合格药品被通报, 包含风寒感冒颗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药店畅销药。
近日,四川省对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监督性抽检,23批次不合格药品被通报。
其中,部分药店不合格原因是重量差异项目不符合规定,包括:在四川神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德阳五百二十七店抽样的,由广西双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蚁祛湿通络胶囊(每粒装0.4克),生产批号160910。
在德阳市德本晨曦轩大药房有限公司抽样的,由吉林省密之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开胸消食片(每片重0.3g),生产批号20161106。
同时,此次通报还涉及普通家庭中常备的风寒感冒颗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药品,分别由贵州安顺西秀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170201)、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70102)生产。
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假药案层出不穷
7月26日,陕西省药监局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将抽验发现的不符合规定17批次药品予以公告,不符合规定项目主要为性状、检查、鉴别、含量测定等。
对本次抽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药品涉及的相关单位,相关市(县、区)药监部门已采取了必要的控制措施,正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7月23日-24日,河南郑州市、安徽淮南市药监局发布最新一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公布8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而在这8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涉及药店有5家,分别是河南省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郑州西城大药房、河南同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郑州市龙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郑州九润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店、安徽华源大众医药有限公司。
其中,郑州3家药店涉及的违法事实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淮南的1家药商涉及的违法事实为销售劣药“牛黄清胃丸”。目前相关部门已对上述企业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如何处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