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炎病毒可分为甲、乙、丙、丁、戊型。甲肝和戊肝多为急性发病,一般预后良好;乙肝和丙肝病程复杂,迁延成慢性后可发展为肝硬化或肝癌。各型病毒性肝炎临床表现相似,急性期以疲乏、食欲减退、肝肿大、肝功能异常为主,部分病例出现黄疸;慢性感染者可症状轻微甚至无任何临床症状。
病毒性肝炎的传播途径和预防
1.甲肝和戊肝经消化道传播,乙肝和丙肝经血液、母婴和性传播。
甲肝和戊肝主要经消化道传播,水源或食物被污染可引起暴发流行。
乙肝和丙肝主要经血液、母婴和性传播。例如,输入被病毒污染的血液及血液制品,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注射器和针头(如注射毒品等)、侵入性医疗或美容器具(如文身、穿耳孔等),共用剃须刀和牙刷;与感染者进行无保护性行为;携带病毒的孕产妇可将病毒传染给新生儿。
丁肝的传播途径与乙肝相似,与乙肝病毒同时或在乙肝病毒感染的基础上才能感染。
我国实施新生儿免费接种乙肝疫苗,全程免疫需按“0,1,6月”免疫程序接种3针,其中第1针应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除新生儿外,成年高风险人群如医务人员、经常接触血液及血液制品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经常接受输血及血液制品者、免疫功能低下者、职业易发生外伤者、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的家庭成员、男性同性性行为者、有多个性伴者或注射吸毒者等也应该接种乙肝疫苗。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在妊娠或分娩的过程中,有可能将乙肝病毒传染给胎儿或新生儿。感染时年龄越小,转化为慢性病毒性肝炎的风险越高,因此开展乙肝母婴阻断的意义重大。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应确保住院分娩,尽量减少新生儿暴露于母血的机会。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应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首针乙肝疫苗,同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乙肝疫苗免疫程序完成后续剂次接种。
高乙肝病毒载量孕妇,可在专业医师指导下接受规范的抗病毒治疗。
搞好环境卫生,加强水源和粪便管理,改善供水条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饭前便后洗手,不吃生食,不饮生水,可有效预防甲肝和戊肝。
接种疫苗可有效预防甲肝和戊肝。甲肝疫苗已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对18月龄儿童给予免费接种。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集体生活人员等重点人群也应接种甲肝疫苗。我国已有戊肝疫苗,可自费自愿接种。
5.切断传播途径,可有效预防丙肝。
目前尚无丙肝疫苗,但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传播途径,丙肝是可以预防的。
拒绝毒品,不共用针具注射毒品;杜绝非法采、供血;避免不必要的注射、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到正规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注射、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可大幅减少感染丙肝病毒的风险。
以下行为也可有效预防丙肝:不与他人共用针具或其他文身、穿刺等工具,不与他人共用剃须刀、牙刷等可能引起出血的个人用品;正确使用安全套,避免不安全性行为。
乙肝和丙肝病毒不经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因此,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在同一办公室工作、共用办公用品、住同一宿舍、在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感染乙肝或丙肝病毒。研究未发现乙肝和丙肝病毒经吸血昆虫(蚊和臭虫等)传播。
病毒性肝炎的检测
有疑似病毒性肝炎症状或易感染人群,应主动到医疗机构检查。
甲肝和戊肝多为急性发病,如有不洁饮食史或病人密切接触史,并伴有疑似病毒性肝炎症状,如全身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腹胀、肝区不适、尿色加深等,应尽快到医疗机构就诊检查。
建议易感染人群(如有输血、创伤性治疗、共用注射器、多性伴、器官移植、使用消毒情况不明的器具文身、文眉、修脚等行为的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乙肝和丙肝患者配偶或所生子女)和肝脏生化检查不明原因异常者主动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乙肝和丙肝检查,了解自身感染状况,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
病毒性肝炎的治疗
病毒性肝炎患者应遵从医嘱,进行规范化治疗,切忌自行停药或轻信虚假广告。
甲肝和戊肝绝大多数是急性病毒性肝炎,经及时规范治疗,多数患者半年内可完全康复。少数重症患者有肝衰竭危险,应予以重视。
乙肝容易转为慢性,目前尚无有效药物可完全清除乙肝病毒,但经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可最大限度抑制病毒复制,延缓和减轻肝脏损害,阻止肝硬化、肝癌及其并发症的发生,改善生活质量和延长生命。患者应树立信心、保持耐心,遵从医嘱、积极配合治疗,并坚持定期检查,以确保治疗效果。相反,任意选药、随意换药、自行停药,以及不按时复诊检查,均可能会引起病毒耐药、病情反弹或复发。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切勿轻信过度宣传和虚假广告,以免造成病情延误和经济损失。
丙肝也容易转为慢性,经过规范全疗程的抗病毒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治愈。
所有病毒性肝炎患者应避免酗酒、吸烟、不合理用药等加重肝脏损害的行为。
1.防治病毒性肝炎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目前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控形势严峻,长期积累的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基数较大,急性病毒性肝炎时有发生,传播风险依然存在。防治病毒性肝炎,需要部门密切协作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参与及支持。
2.应努力消除对乙肝感染者的社会歧视。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3.病毒性肝炎感染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
病毒性肝炎感染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甲肝、戊肝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