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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改办等四部门关于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元85%报销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医改办

甘肃省人社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

文件

甘医改办发〔2018〕12号

关于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元85%报销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医改办、人社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管委会,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3号)及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关于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8〕7 号)已于2018年6月1日执行。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决定对2018年1月1日至6月1日前符合“10元85%报销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追溯补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1085%报销政策”是2018年我省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出台的一项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政策,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医疗保障政策的叠加实施,发挥政策合力,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各地、各部门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按照“甘政办发〔201873号”和“甘医改办发〔2018号”部门职责分工,主动做好工作,确保“1085%报销政策” 追溯补偿工作有序开展,如期完成。

二、工作要求

(一)时间界限。20181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1085%报销政策”,追溯补偿时间以患者出院日期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就诊日期为准。

(二)数据提供。2018年7月底之前由相关部门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201811日起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数据。

三、部门职责

医改办: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甘政办发〔201873号”和“甘医改办发〔2018号”文件的落实,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

人社部门:负责协调省级平台提供自20181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出院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数据(兰州、张掖、嘉峪关自建信息系统数据由三市负责提供),确保“1085%报销政策”补偿数据信息齐全、准确(数据字段详见附件1)。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向大病保险经办商业保险机构推送数据,大病保险经办商业保险机构完成“1085%报销政策”后回传信息至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从20181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信息数据(详见附件2)。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机构提供自20181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出院患者就诊信息,包括患者补偿基础信息及联系方式等。协调驻村干部、扶贫专干等协助大病保险经办商业保险机构提供补偿人群的基础信息及联系方式。

大病保险商业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医疗保障政策,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落实“1085%报销政策”的追溯补偿工作。

 

附件:1.人社部门数据提供字段

2.民政部门提供数据

甘肃省医改办           甘肃省人社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731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人社部门数据提供字段

序号

字段名称

1

参保地区

2

流水号

3

住院号

4

医院名称

5

就医类型

6

入院/门诊时间

7

出院/门诊时间

8

入院诊断名称

9

出院/门诊主诊断

10

基本医保结算日期

11

本次总费用 ()

12

是否分级诊疗

13

病种限额(元)

14

本次基本医保报销()

15

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元)

16

本次基本段核算大病一次补偿金额(元)

17

本次基本段核算大病二次补偿金额(元)

18

其他保险公司补偿金额()

19

其他第三方补偿金额()

20

人员属性

21

参保人姓名

22

参保人医疗证号码

23

参保人身份证号码

24

参保人手机号码

25

参保人联系地址

26

户内编码

27

出生日期

28

性别

29

是否医疗机构垫付

30

计算公式

附件2

民政部门提供数据

序号

字段名称

1

参保地区

2

医院名称

3

入院/门诊时间

4

出院/门诊时间

5

病种名称

6

本次总费用 ()

7

本次基本医保报销()

8

本次大病补偿金额()

9

民政救助补偿金额()

10

人员属性

11

参保人姓名

12

参保人医疗证号码

13

参保人身份证号码

14

参保人户籍或现居住地址

15

性别

16

计算公式

 


主题词:
主送:各市州医改办、人社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管委会,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
抄送:

天水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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