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7日电 8月6日,国务院调查组公布了吉林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
调查组介绍,长春长生公司从2014年4月起,在生产狂犬病疫苗过程中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规定,其有的批次混入过期原液、不如实填写日期和批号、部分批次向后标示生产日期。目前,召回工作在进行中。其销往境外的涉案疫苗,同时启动了通报和召回工作。
为评估已上市销售的涉案疫苗安全性、有效性风险,国务院调查组成立了由病毒学、疫苗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预防接种、卫生应急、质量控制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分析。专家组专家综合评估建议,尚未完成接种程序者,接种单位免费续种其他公司合格疫苗。根据狂犬病发病特点,已完成接种程序者不需要补种。如受种者有补种意愿,接种单位在告知防控知识、疫苗的保护作用、接种后注意事项等内容后,可免费补种。据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4月发布的狂犬病报告,狂犬病潜伏期通常为1-3个月,罕有超过1年。
调查组强调,长春长生公司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和涉及监管责任必须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调查及后续有关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
以下来自中国药闻整理:
关于印发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8﹞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的续种补种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药监局制定了《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续种补种工作。工作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和国家药监局药化监管司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接种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续种补种原则
续种补种工作按照尊重科学、知情公开、自愿免费的原则进行。
二、续种补种对象
为接种过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且尚未完成接种程序者,接种单位免费续种其他公司合格疫苗。
根据狂犬病发病特点,专家综合评估建议,已完成接种程序者不需要补种。如受种者有补种意愿,接种单位在告知防控知识、疫苗的保护作用、接种后注意事项等内容后,可免费补种。
三、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4月的有关报告,狂犬病潜伏期通常为1-3个月,罕有超过1年。为保障受种者健康,对接种时间不满1年的受种者,接种单位提供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接种时间1年以上的,如发生异常情况,卫生健康部门继续受理。
四、规范服务
全国各狂犬病疫苗接种单位负责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接种单位设置醒目标识,安排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要各确定1家医疗机构,作为辖区内进一步临床观察的定点医疗机构。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组建专家组,包括临床、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管理领域等专家,指导做好相关服务。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省(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续种补种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加强督促指导,抓紧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台账,逐一销号,确保续种补种工作扎实细致、平稳有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完善机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门工作机制,确定专门领导和部门,负责续种补种工作。及时通报信息,积极落实职责和任务。要加强人员培训,指导接种单位耐心细致地做好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科普宣传等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
(三)信息公开。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疫苗续种补种相关问题,制定狂犬病疫苗知识答问手册。各省(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开本省份接种单位的信息,畅通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渠道,切实做好答疑释惑等工作。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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