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市药监局
近日,成都药监局发布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适用范围: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相关工作谁负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负责举报奖励政策的制定,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其监管职责范围内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告知、审核和发放;负责本级食药监管部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核、发放。
本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商务、城市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成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专人负责,可跨区域举报:
各级食药监管部门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形成举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区域)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食药监管部门,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本级食安办统一协调处理。
上级食药监管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药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经费保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什么情况下予以奖励:
(一)所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药监管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药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匿名举报;
(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六)举报情况经食药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举报具体哪些违法行为的可获奖励
药品领域:
1.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2. 医疗机构制剂未经许可擅自对外调剂和使用。
3. 未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或炮制规范进行药品生产和配制。
4. 伪造或编造药品生产(配制)记录。
5.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6. 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
7. 编造、利用虚假资质销售或骗购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
8. 违反直接接触药包材管理规定,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使用不合格药包材。
9. 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
10. 中药材专业市场内销售假、劣中药材。
11. 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中药材。
12. 知道或应当知道药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或使用。
13. 采取“走票”、“挂靠”等方式非法经营药品。
14. 需要冷藏或冷冻的药品在其储存、运输过程中脱离“冷链”。
15. 医疗机构违规销售血液制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重点品种的。
16. 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以及抗菌药物等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品。
奖励金额的规定:分三个级别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经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认定,由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但不得超过50万元)
对于被举报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予奖励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
1. 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奖励5万元;
2. 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刑罚的奖励7万元;
3. 被告人被判处7年以上(不含无期徒刑)刑罚的奖励10万元;
4. 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奖励15万元。
另外,被告人不需判刑罚的:被举报人经认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奖励3万元;
被告人处以行政拘留的,被举报人经公安机关认定,尚不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严重,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奖励2万元。
可获重大奖励的: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并可以突破标准奖励,但不得超过6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奖励程序:
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举报人应当自食药监管部门告知申请登记举报奖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告知申请登记权利的部门提供申请登记材料。
举报人不能到现场申请的,可将资料进行邮寄或者委托他人。
可匿名举报:提供辨认信息作为身份代码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药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食药监管部门验明身份。
特别程序:
第十九条(分段奖励) 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可对立案查处的举报案件,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先进行部分奖励。案件查处完毕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后续奖励。
第二十条 (救济途径)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药监管部门提出复核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