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河南省许昌市药监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者惩戒管理办法(试行)”。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惩戒对象
惩戒对象为许昌市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本人。
以下行为认定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行为:
(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导致食品药品事故,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资料,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被撤销的;
(四)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产品仍继续销售,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
(五)一年内因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
(七)被吊销许可证的;
(八)经催告后,仍未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因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