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峄城卫生计生”可以订阅哦!
身在医疗卫生行业的您
是否正在为注册登记手续忙的焦头烂额 ,
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审批流程是什么?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有哪些容易忽视的关键点?
下面,小编就为您一一梳理。
1.申办护士执业证书:凡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部队或武警除外)从事护士执业的人员,均应向枣庄市卫计委申办护士执业证书。
2.申办护士执业注册: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在枣庄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向枣庄市卫计委申办注册。
1.申办护士执业证书:山东省护士执业资格申请表;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护士专业学历证书;参加全国统一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证明(成绩单);二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身份证。
2.申办护士执业注册: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
申请再次注册者,还应提交每年平均达25学分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证明和年终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申办护士执业证书:首先个人先进行个人电子化注册,向区卫计局局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由区卫计局初审后报市卫计委。对审核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通知区卫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医政科 咨询电话:7707086
申 办 范 围
凡在峄城区行政区域设置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以及不设床位医疗机构,由区卫计局审批,并报枣庄市卫计委备案。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先报材料至区行政审批大厅,经现场验收合格后区卫计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1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选址报告、可性研究报告,《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件;《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等。
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仪器设备名录清单;有病员食堂的须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
申 办 程 序
01
由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向区卫计局提出申请。我局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设置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
2
我局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和现场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书面告知;
3
医疗机构填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4
医疗机构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持《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区卫计局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对未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过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 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承 办 科 室
医政科、中医科 咨询电话:7707086
峄城区行政区域内经我局审批登记、注册发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卫生部规定的不予注册人员除外),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新版);
2.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有 关 问 题
1.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2-6项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2.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重新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中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个人先进行电子化注册,后将材料报区行政审批大厅,我局自收到注册申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注册条件的,自收到申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的应予注销注册的执业医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在30日内报告我局,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我局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变更的,在接到申请书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在未完成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政科、中医科 咨询电话:7707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