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执业药师定义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二、执业药师职责
1、执业药师应该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对违法行为,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5、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三、常州市食药监局下一步
执业药师管理工作举措
1、优化执业药师注册服务
一方面市局根据省市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将积极与省局联系,开通网上全流程办理。即执业药师只要客户端申报,市局窗口审核、打证后将注册证通过EMS送给执业药师,真正实现“事项不见面”办理。
另一方面开展执业药师注册现场服务。
(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现场服务照片)
(市局窗口服务照片)
2、建立执业药师管理数据库
将执业药师的基础信息、注册信息、考勤信息、监管信息、诚信信息等全部纳入执业药师管理数据库,形成执业药师管理大数据,为建立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加强监管建立信息化基础。
3、出台常州市药品经营企业
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规范管理办法
重点从履职诚信情况、行为规范程度、质量管理状况、药学服务水平、职业形象标识等五个方面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列入执业药师“黑名单”。
对不能严格执行在岗考勤制度的,检查发现不在岗的,未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上岗的,未有效履行处方审核职责的,任职企业的信用等级在一般失信以下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对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4、加强对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的查处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其证书无效,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涉及违规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郑重提醒
药品经营企业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开展自查,主动纠正执业药师挂证、兼职、履职不到位的行为,并尽快予以主动变更,一旦被监管部门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上报至国家局曝光其“挂证”行为,按照《常州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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