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做好全区违法生育处理工作,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现将利州区2018年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公示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按《利州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46元,全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172元,分别作为2018年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以上标准自公示之日起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