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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人社通〔2018〕418号文件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实施2018年版《四川省基本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好2018年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18年版)》),现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29号)、《关于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30号)文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贯彻实施《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认真学习《药品目录(2018年版)》有关规定,在正确理解、吃透精神、掌握原则的基础上,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收集汇总实施中的意见、完善贯彻措施,并细化落实到服务协议中,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药品异动,遏制浪费,保证基金安全。

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药品目录(2018年版)》,遵循基本医疗原则,自觉规范处方行为,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正确履行对病人的用药知情告知义务,按照临床路径及临床诊疗规范,为参保人员看好病,用对药。临床医师应按照法定说明书明示的药品适应症使用药品,对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

各类参保人员要自觉遵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尊重医生的医疗权和处方权,在履行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的同时履行患者应尽的义务,不得自行提出用药方案,不得要求医生开与疾病治疗无关的药。

二、部分特殊用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办法

(一)达沙替尼等4种高值药品作为特殊药品进行管理。达沙替尼(口服常释剂型)、伊马替尼(口服常释剂型)、尼洛替尼(口服常释剂型)和舒尼替尼(口服常释剂型)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一个年度(12个月)最高限价8万元人,超过限价的部分属于自费,限价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按75%的比例支付,参加我市其他险种的,限价范围内未报销部分按各险种规定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待遇享受期不足12个月的按待遇享受期月数折算最高限价,有赠送药品的,在购药发票金额内按待遇享受月数报销费用。达沙替尼(口服常释剂型)不再执行南人社通〔2018〕67号文中的医保最高结算限价。舒尼替尼和尼洛替尼的适宜病种和用药认定标准见附件。

(二)使用康柏西普(眼用注射剂)和雷珠单抗(注射剂)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纳入报销范围的限制支数(每眼累计最多支付9支,每个年度最多支付4支)2种药品合并计算。康柏西普(眼用注射剂)报销政策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南人社通〔2018〕6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三、符合报销范围的南充市内院内制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期自付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先期自付20%。南充市外医疗机构的院内制剂列为自费。严格对南充市内院内制剂进行管理。

四、《药品目录(2018年版)>中的乙类肿瘤辅助用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期自付在乙类药品先期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

五、坚持动态管理,加强对异动药品的监控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坚持对异动药品的动态管理,加强对药品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定点医疗机构要督促医师坚持基本医疗原则,为参保人员选择疗效肯定,价格合理的常规药品,对那些异常规格,价格昂贵,用量巨大,但临床科室作不出合理解释的异动药品采取限制措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异动药品的协议管理,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动药品采取包括暂停使用等限制措施,对违背临床诊疗常规和药品使用说明的不合理异动用药予以拒付。

六、药品目录(2018年版)》及本通知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舒尼替尼和尼洛替尼的适宜病种和用药认定标准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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