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
是在我国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
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
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报;
(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五)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六)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