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9月7日上午在委机关2号楼新闻发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情况。
主持人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
宋树立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不久前,国务院颁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条例》颁布后,媒体作了一些报道,比较充分,大家非常关注,还不断的向我们要求邀请一些负责同志、一些专家就《条例》做进一步的解读。所以,我们今天利用这场例行新闻发布会的机会,请来了有关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向大家进一步的介绍条例有关的情况,同时就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和大家沟通交流。
下面我介绍一下今天在发布台就坐的嘉宾。他们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张金宏、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罗礼生、中日友好医院院长孙阳、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下面我们首先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郭燕红副局长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
郭燕红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非常高兴借这个机会和大家介绍一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有关情况。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患纠纷化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2013年以来,我委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在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等方面多措并举,各省结合实际,在制度建设、机制完善方面勇于实践,其中11个省(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取得显著实效。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将人民调解这一成功做法加以规范和推广,形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下面,结合《条例》和实际工作,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从取得的成效来认识当前医患关系的形势
近年来,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连续打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组合拳,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法制,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长效机制建设,一手抓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十八大以来,在全国诊疗服务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实现连续5年“双下降”的良好势头,医疗执业环境和患者就诊秩序得到持续有效改善。总的来看,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率低,医患关系主流是好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医疗纠纷和涉医违法犯罪持续下降。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2018年1-8月份仍保持持续下降的趋势。2017年全国门诊人次81.8亿,住院人次2.4亿,同诊疗服务量相比,医疗纠纷发生率较低。二是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经形成。超过85%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投诉专门管理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为主要渠道,每年超过60%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调解成功率达到85%以上。三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基本确立。全国有11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北京、江苏等20余个省份建立调保衔接工作模式,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从医学特点及社会需求来理解《条例》出台的背景
随着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医疗技术和医疗质量持续提升。由于医学本身具有未知性、风险性、复杂性等特点,以及患者高期望值与医学本身局限性之间的矛盾,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国际上一些国家在医疗纠纷处理上也都有不同程度存在解决周期冗长、患者获赔困难、医患对立加剧等问题。《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和谐。
三、部门联动为处理纠纷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
医疗纠纷涉及到多个方面,化解医疗纠纷也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自2007年以来,依托国家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协调工作机制。各级政法部门将平安医院建设作为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部署推进;各级人民法院促进多元化解决医疗纠纷,通过判例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理性维权;司法部门指导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扎实开展医疗纠纷调处化解;保险监管部门积极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并惩处涉医违法犯罪,为医患双方营造安全的诊疗环境。因此,为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卫生、司法、公安、财政、民政、保险等有关部门的职责。
四、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是源头预防的重要措施
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是保障患者权益、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委贯彻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强化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医疗风险防控能力,医疗质量持续提升。国际著名杂志《柳叶刀》今年5月发布全球195个国家医疗质量和可及性排名,我国由2015年的第60位提升到2016年的第48位,1年时间提升12位,是进步最快的国家之一。通过持续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模式,使看病就医更加便捷,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2017年数据显示,全国三级医院门诊满意度89.45,住院患者满意度95。《条例》从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就是要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五、系统多元的处理途径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条例》规定的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对近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上升为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系统性方案,为患者提供了更多渠道,最大程度的为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便利。其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成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主渠道。近年来,我们大力推进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相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模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一是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处理机制。强化医疗机构投诉处理管理,力争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求医疗机构要公布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为患者提供便利。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积极引导患方依法处理。二是深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同时,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达到6400余个,基本实现县级区域全覆盖。指导各地做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确保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三是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涵盖医疗责任、医疗意外以及无过错补偿等风险分担和全覆盖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此外,为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我们坚持对涉医违法犯罪“零容忍”,会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这一内容在《条例》中也有明确体现。借这个机会我从这五个方面和大家简单的通报和介绍一下《条例》的有关情况。谢谢大家。
主持人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
宋树立
谢谢郭局长。正如郭局长刚才所说,这部条例实际上也反映了近些年来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经验。我们今天也请来了江苏和江西两个省卫生计生委的医政医管处处长,请他们介绍一下当地开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经验。首先,我们请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张金宏处长介绍情况。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张金宏
一、颁布《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这是我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成果。我省《条例》的特点是: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突出人民调解主渠道作用,突出医疗鉴定符合医学规律,突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风险互助金并存,突出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同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职责,为依法处置医疗纠纷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二、坚持两手抓
一手抓医疗纠纷预防。制定《江苏省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案例点评和医疗质量检查,创新监管手段,建成江苏省医疗服务综合监管系统,推进医疗质量安全实时监测和全覆盖、全过程监管,今年上半年发生的医疗纠纷较去年同期下降10%。
一手抓打击涉医违法犯罪。陆续开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号贩子和网络医托、扫黑除恶等专项行动,加强与政法公安机关协作,建立涉医信息共享和联合督办机制,对伤医、医闹、辱医等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今年上半年发生扰乱医疗秩序事件和伤害医务人员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9%和28%,医疗秩序持续好转。
三、健全三项机制
一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以平安医院创建平台为依托,建立了由综治、公安等18个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定期会商解决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信访事件、重大医疗纠纷、重大涉医案事件实行会办和现场督办,去年以来,联合开展3次专项督导、2次专项考核,形成“党政领导、综治推进、卫生牵头、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依法处置医疗纠纷提供强有力组织保障。
二是创新人民调解机制。出台《江苏省医患纠纷调解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推广建立“一站式”医患纠纷调处服务模式,打造专业化调解队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重大疑难纠纷80%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推进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衔接的工作模式,基本实现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徐州市试点开展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较好地发挥保险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中的保障作用。
三是建立医疗损害鉴定机制。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研究制定出台《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与省司法厅分别确立医学会和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建全省统一的包括医学、法医等在内的鉴定专家库,制订专家库管理办法,坚持实行同行评议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专业、公平、公正。全省医疗鉴定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率高,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依法治理,我省发生的医疗纠纷数和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明显下降,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医疗纠纷调处能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住院患者满意度、从业人员信心明显提高。
主持人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
宋树立
谢谢张处长。下面请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罗礼生处长介绍江西的情况。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罗礼生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根据安排我就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情况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近年来,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将其纳入“平安江西”建设整体规划和考核体系之中,紧扣医疗纠纷“预防、处置、调解”三个环节,注重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第三方调处机制,形成了“党政领导、综治牵头、部门联动、专业调解、打防结合、法制保障、保险分担”的新格局,医疗机构防范能力不断增强,体制机制逐步健全,法治水平明显提高,医疗秩序安全平稳。2017年与2013年相比,医疗纠纷总量下降了44.2%、扰乱医疗秩序事件下降了95.3%、信访总量下降了87%,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我省医疗纠纷坚持法治化建设。建立了“一个体系”和“五大机制”。
(一)建立了完整的法制体系。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江西省人大于2014年3月27日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江西条例》),同年5月1日起施行,成为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解决了当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地位未定、现场处置难、维权渠道不畅等重大难题,为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时,为贯彻落实《江西条例》,先后出台了《江西条例》释义、《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流程》、《异地患者就医引发医患纠纷的实施意见》、《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文件,形成了《条例》与配套文件“1+5”完整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法规制度体系。
(二)建立了五大长效机制。
一是注重纠纷防范,建立健全源头预防机制。着重抓服务改善。我省从2014年率先开展了“改善群众就医体验”主题活动,今年又启动了“人民至高无上,患者是我亲友”专项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积极营造亲友般的就医环境。着重抓内涵建设。江西大力推进以质量、安全、服务、管理为重点的第三周期医院创评工作,促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持续改进;以临床实践技能培训与大比武为抓手,提升基本技能。着重抓缺陷管理。坚持每年组织专家对医疗纠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预警、吸取教训,近年来我省共通报典型案例500余起,狠抓问题整改。
二是注重依法维权,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制。我省始终坚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主渠道地位:一是落实有机构办事。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省、市、县的覆盖率达到了100%,均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二是落实有经费办事。各地医调委开办、运行和专家调查等经费全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全省每年共安排资金1300余万元。三是落实按规章办事。建立了专家咨询和医疗鉴定制度,全省选聘人民调解员1100余名、医学及法律专家5000余名。索赔金额2万至10万的医疗纠纷必须进行专家咨询,对索赔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鉴定、定责赔偿。
三是注重打击医闹,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我省坚持对涉医违法犯罪零容忍,涉医违法犯罪处置工作规范有序。出台了《江西省患者异地就医引发医疗纠纷的实施意见》,对患者异地就医引发的医疗纠纷处置做到有章可循;出台了《江西省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公告了患方七类禁止性行为,公安机关执法依据更加明确;出台了《江西省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流程(试行)》,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分四级响应,各部门、单位的责任、处置流程和措施具体可行。公安机关做到了出警及时、处置有效,一次出警成功处置率达到95%以上。
四是注重统筹统保,建立健全风险共担机制。将医责险为法定要求,并纳入平安医院考核内容,全省各地以设区市为单位全面落实了医责险统保工作,建立健全了调保结合风险共担机制。截至目前,全省100%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1/2以上基层医院均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医保赔付结案率达95%以上。
五是注重工作落实,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我省强化了各部门、各单位在处置医疗纠纷中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了责任追究机制。四年来,对医疗纠纷处理中不作为和慢作为的部门(单位)责任追究3起、约谈4人、一票否决1个县,责令医疗机构整顿180余家,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中存在过错的医护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经济处罚、暂停处方权或手术权等处理。
盼望已久的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出台,为全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提供了法律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健康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来源:健康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