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全面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业,今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对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就记者的疑惑进行了解答。
记者:互联网医院两种形式的区别在哪?两者在监管上有什么不同?
焦雅辉:互联网医院分两种:一种是实体的医疗机构,比如说邵逸夫医院、华西医院。医院目前人才不够,除用本医院的医生来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以外,还想利用上海、北京的医生来提供服务,那么可以自己搭建互联网医院的平台,也可以跟互联网企业来合作搭建平台,北京和上海的医生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为邵逸夫医院、华西医院就诊的患者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实体医院就要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比如说邵逸夫互联网医院,或者是华西互联网医院,北京和上海的这些医院的医生可以直接在这个互联网医院上执业,不需要再重新办理多点执业或者执业变更的手续,这样来激发医务人员的活力,解放生产力,最大限度的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这是第一类的互联网医院。
另一种是互联网医院,是第三方来申请举办互联网医院,必须要跟一家实体医疗机构来建立紧密的合作,不能是在线、云端的这种纯虚拟互联网医院,这样没有办法去监管,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也没有办法来受理和处理。实体医院跟举办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来签定协议,协议生效的时候,互联网医院可以生效,如果协议发生变更废止了,要重新申请互联网医院。比如说邵逸夫医院或者华西医院不跟第三方合作,互联网医院已经没有设置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了,那么这个互联网医院也就取消了。
举办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与实体医疗机构是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要向实体医院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医疗纠纷的申请。这两类的基本标准和监管都是一样的,都要符合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标准,并且都要接受省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监管,纳入到当地的质控体系。同时,第三方申请举办的互联网医院和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一种责任共同体,实体医院和第三方合作举办互联网医院,首先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这有利于我们对互联网医院进行线上和线下的一体化监管,互联网医院诊疗的行为也要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院等级评审等工作。
记者:未来互联网医疗的网上行为与医保将如何衔接?
焦雅辉: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中提出来,对于一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诊疗行为要制定相应的医保和价格政策,不管是属于基本医疗的范畴,还是属于市场定价的范畴。首先得有收费项目,如果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范畴,医保要给予报销,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范畴,那么由患者负担。因为不是所有的互联网诊疗行为都属于基本医疗的范畴,所以也不一定都要纳入医保报销的范围。关于价格和医保报销的政策,现在都已经划归国家医保局来管理,我们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谢谢。
记者: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否允许疾病进行在线咨询?如何界定是咨询还是问诊?如何界定初诊还是复诊?
焦雅辉:在线疾病咨询和在线疾病诊疗,这两个之间确实有一些交叉,疾病在线的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的范围。互联网诊疗是医生对疾病下诊断的结论,并且要提出治疗方案,按照文件来进行管理。那么只是提供一些疾病咨询,比如说你这个要少吃盐,或者要注意多运动,提这些方面的一些建议,没有明确诊断和治疗,这些是属于咨询。如果明确诊断某个疾病,然后告诉患者要吃什么药,或者要到医院做某种治疗,就属于诊疗的范畴,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怎么确定是初诊还是复诊的病人,这个就是现在正在建立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以及电子病历的数据库,把电子病历和居民的电子健康档案连接起来。在线开展复诊并且开具处方的时候,医师一定要掌握患者相应的一些病历资料,明确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已经就一种病或者几种病有过明确的诊断了,那么可以针对已经明确诊断的疾病提供复诊的服务。如果是一个初诊的病人,查询不到任何病例资料的话,那么就只能建议他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建立了电子就诊记录以后,下一次如果是属于诊断明确的同样疾病在线复诊,那么医生可以给他提供响应的在线服务。
>>卫健委起草3份文件的主要思路
一是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
二是明确互联网医院性质及与实体医疗机构的关系。
互联网医院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也可以独立设置。这里所述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因此,独立设置的主要含义是互联网医院可以作为一类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要求不变。
三是明确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程序和监管。
互联网医院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由其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为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底线,要求开展互联网医院准入前必须建立全省的统一监管平台;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四是明确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份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二部分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明确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对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和已执业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分别规定了准入程序。
第三部分执业规则。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技术要求、人员要求、诊疗要求、电子病历、在线处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自我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作出要求。
第五部分附则。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留出重新申请执业登记的时间。
(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互联网医院概念,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国家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二部分互联网医院准入。明确了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和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准入程序。
第三部分执业规则。从科室设置、人员要求、技术要求、诊疗行为、电子病历、在线处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等方面,对互联网医院的执业活动进行了规定。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同时,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作出要求。
第五部分附则。对已经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留出重新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的时间。
同时,制定了《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从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和设备设置、规章制度等方面,对互联网医院提出基本要求。
(三)《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管理范围。明确远程医疗服务的两种情形,以及与互联网医院之间的管理。
第二部分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对医疗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的基本条件作出了规定。
第三部分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重点明确了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对知情同意、资料保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的界限和服务流程。
第四部分管理要求。从参与远程医疗的机构、人员和医疗质量三个方面提出管理要求。
第五部分加强监管。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远程医疗服务发生医疗争议时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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