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医院平台上,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外地专家医生提供服务,这些外地医生无需重新办理多点执业或执业变更手续,可直接在互联网医院执业。
记者|宋攀
来源|中国县域卫生
近期,备受业内瞩目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3个文件相继出台。
9月14日,在国家卫健委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重点解读了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疗的管理、监管思路。
焦亚辉介绍,起草3个文件之前,曾对全国“互联网+医疗”业务进行了梳理。
梳理发现,业务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诊断和治疗核心业务;另一类是诊断治疗之外的内容,像预约挂号、诊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等。
这3个配套文件主要是针对第一大类。在这部分业务中,根据使用人员和服务方式,又将其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在此模式中,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把它的服务空间进一步拓展和延伸。
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的医师可以直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焦亚辉谈到,医疗机构可以独立搭建互联网医院平台,也可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搭建平台。在互联网医院平台上,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外地专家医生提供服务,这些外地医生不需重新办理多点执业或执业变更手续,可直接在互联网医院执业,以此激发医务人员的活力,解放生产力。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签定互联网医院协议,协议生效的时候,互联网医院生效,如果协议变更废止了,要重新申请互联网医院。
谈起互联网+诊疗的管理和监督时,焦亚辉指出以下核心几点:
设置审批方面,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也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如果是第三方来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文件要求它提供的服务必须落地在实体医疗机构,这是实现线上线下监管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也就是说,把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变成一个责任共同体。
法律责任方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是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互联网诊疗行为发生了损害、纠纷以后,互联网诊疗责任主体——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要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诉求,由这个落地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共同来承担责任,两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分担根据协议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远程会诊中,法律责任承担由邀请方来承担。远程诊断,比如在医联体内实行“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情况,由邀请方和受邀方两者共同来承担法律责任。
监管方面,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各省首先要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如果省里没有建立起此平台的话,就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该平台要对所有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诊疗行为监管、处方流转监管、信息安全监管等等。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必须都要接入到此监管平台。
实体医疗机构单独建立互联网医院、与第三方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这两类互联网医院实行同样的标准和监管,且纳入当地质控体系。互联网医院诊疗行为也要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院等级评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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