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20年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迎来升级版。记者今天获悉,教育部党组最新印发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1年印发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值得关注的是,“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将建立退出机制,进一步突出政治和师德要求。
此外,教育部还规定,考虑到国家“千人计划”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措施相似、对象层次相近,因此“千人计划”入选者不能申报同层次的特聘教授和青年学者。
据了解,和原来的实施办法相比,最新发布的《管理办法》涵盖岗位设置、申报遴选、评审评价、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体现了全过程管理的理念。
在具体举措上,《管理办法》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作为人选的首要条件,突出了对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规范遴选程序,强调高校党委的用人主体责任,对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人选推荐过程中的作用也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加强对人选的政治把关和师德把关;强化日常管理,按照“政治上不能有问题,师德上不能有问题” (两个不能有)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政治纪律、师德要求的情况一经查实,坚决实施退出,体现从严管理。
《管理办法》要求并督促“长江学者”积极参与本科教学。在岗位职责中,对特聘教授和青年学者,明确提出“每学年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主持或参与课程体系建设和教材编写”“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的具体要求。
在对人才评价方面,《管理办法》提出,确保做到“两个必须有”即“评审过程必须公正公开、评审结果必须具有公信力”。要尊重不同学科类型人选的成果业绩贡献在呈现方式上的差异,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从不同的侧重点对人选进行评价,避免评价的简单量化倾向。要参照国际通行的评审方式,进一步优化同行学术评价,实施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作为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性工程,具有很强的示范引领效应。为此,退出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形成能进能出的人才选用机制。政治标准和师德师风作为“长江学者”的首要条件,是不容触碰的底线和红线。《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违反师德和学术道德情节严重等情形的,予以强制退出。
此外,“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特聘教授和青年学者在聘期内必须全职到岗,人事关系除特殊情况外应在聘任高校;讲座教授须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累计2个月以上。聘期内无法到岗、到岗时间不足或违规离岗的必须实施退出。
《管理办法》还侧重强化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输血”和“造血”。比如,将近两年实施效果较好的“讲座教授只面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实施”、“西部地区特聘教授申报年龄放宽2岁的规定”在《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引导高层次人才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流动,加大高层次人才“输血”力度。
《管理办法》在规定授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长江学者”称号,授予青年学者“青年长江学者”称号的同时,强调称号的荣誉性学术性本质,明确提出“称号不得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同时,更加突出称号所蕴含的责任和使命,通过设置明确的岗位职责,引导并要求入选者珍惜荣誉、加强自律。
在称号的使用方面,强化聘期概念,要求受聘专家和高校在使用称号时必须注明入选年度,聘期结束后不得在项目申报、评审评价中使用称号;对于无法完成聘任合同、不按合同履约、违规违纪等情况实施退出的,一律撤销称号。
来源:文汇
作者:首席记者 樊丽萍编辑:顾军责任编辑:任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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