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疫情举报的受理
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在省农牧厅兽医局设立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0971-6125442),负责受理全省重大动物疫情举报。各市(州)、县(市、区、行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举报电话。疫情举报电话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接听、准确记录、跟踪督办、限期答复。举报电话号码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重新向社会公布变更后的电话,并向省农牧厅兽医局备案。
受理动物疫情举报记录内容包括:
1、举报时间、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
2、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范围、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
3、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姓名、举报的办理意见;
4、其他有关情况。
二、动物疫情举报的核查
1、对举报的动物疫情实行分级核查制度。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接到的动物疫情举报由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行核查。省农牧厅兽医局接到动物疫情举报或农业农村部转交的动物疫情举报交办市(州)、县(市、区、行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查,必要时由省级进行核查。
2、市(州)、县(市、区、行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核查。对每一起举报的疫情,都要派人进行核实,确保不漏掉一起疫情。对于经核查确认的疫情,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和报告。
3、省级接到动物疫情举报或农业农村部转交的动物疫情举报后,交由市(州)、县(市、区、行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查的,市(州)、县(市、区、行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2名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核查,并于2日内书面报告核查结果。经核查确认的动物疫情,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和报告。
三、动物疫情举报核查结果的处理
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身份要注意保密。署名举报应将核查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将动物疫情举报受理记录和核查处理等材料一并入卷归档,一案一卷。
归档内容包括:
1、受理举报电话记录、信件,省级或农业农村部转交的电话记录、信件等;
2、调查取证笔录、影像资料等;
3、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汇报材料等;
4、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