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卫计委公布了2018年第三季度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名单。一共有42名医生被吊销了执业证书。其中26人是由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问题来了,医生在行医的过程中有哪些关乎“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底线呢?
由于安徽省卫计委对相关信息的数据公布比较完整、及时,医界便选用安徽省卫计委的公布数据进行了一个简单的统计。统计结果如下:
安徽省2017年四季度至2018年三季度吊销医生执业证书情况统计表
医生吊销执业证书的最主要原因有三点,分别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48%)、非法终止妊娠(26%)和非法行医(17%)。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也被称之为“两非”问题。其法律依据源于国家在2003年起施行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这一规定要求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对“两非”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方法就包括“吊销执业证书”。
除了“两非”,其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案例都可以从1999年起实施的《执业医师法》中找到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可以称得上是医生需要经常学习、警戒自己的必备法典了。那么,《执业医师法》中还有哪些涉及“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呢?
属于“非法行医”的行为
《执业医师法》中有关“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共有三类。第一类与“非法行医”相关。当然了,这里所指的“非法行医”是不包括“无证行医”的。该类共有三条:
一、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在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外行医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二、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未按要求的个体行医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非法行医”,前几年有一个有趣的话题。
医生执业地点之外救人是非法行医吗?
2014年,有一条“医生异地救人被判非法行医”的消息引发关注。消息称:
2014年1月21日,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师李芊在列车上帮助产妇生下孩子,李芊还陪同孕妇和胎儿到了南京市某区级医院。胎儿被送到监护室后,被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前后住院治疗了40多天。孕妇家属把李芊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依据《执业医师法》,认为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因此李芊属于非法行医,判决他赔偿新生儿住院费用和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361.59元。
随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即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澄清消息:“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受理过被告为李芊,或任何医生在列车上因救人而引发的诉讼。”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也经过核查,表示该院没有姓名为李芊的执业医师。于是,那条消息被认定为是一则谣言。
假如面对这样的紧急情况,医生见义勇为到底会不会被判为“非法行医”呢?
根据2001年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的第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项就明确表明,医生不在执业地点的紧急救护行为不违法!网传的这类谣言不仅内容是编的,其法律依据也是错误的!
“执业活动”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类规定则与医师的“执业活动”有关。规定共列出十二条,相关部门将依据实际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另外六种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况
另外,还有一些规定说明了一些需要吊销执业证书的客观情况: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