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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涉事医生“失手”掉落疫苗瓶 幼儿竟被打“过期疫苗”!

  如果不是拍照这个“无心之举”,今年31岁的王超(化名)可能永远不会发现“疫苗过期”这个秘密。

  两名幼儿接种“过期疫苗”

  10月11日下午,与往常一样,王超带着自己6个月大的儿子,来到位于江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新开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疫苗。

  当天,他的孩子一共要打两支疫苗,其中第二支是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按规定,一瓶疫苗可以接种5名幼儿,王超的儿子是当日下午第二名进行接种的幼儿。

  13时10分,第一个宝宝接种时,疫苗瓶子不小心掉在了地上,医生捡起瓶子后继续摇匀并注射接种。此时,王超随手用手机拍了瓶子的照片。

  王超的儿子接种完疫苗,就来到观察区。王超拿起手机翻看了刚刚拍的瓶子照片。他发现,疫苗瓶体上显示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16年6月15日,过期日期则是2018年6月7日。离事发的10月11日,已经过去4个多月。

  随后,王超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反映了情况,便及时制止了接下来其他孩子的疫苗接种。随后,所有疫苗瓶子都被直接收走。

  让王超郁闷的是,儿子这时已完成接种。当他向接种的医生反映疫苗过期这个事实后,对方的回复是“我不知道,我只是负责打针的”。

  让王超更气愤的是,明明两家孩子接种疫苗的部位都是胳膊,但医生却在儿子的疫苗本上记录接种部位是“屁股”。

  而两个孩子明明接种的是同一个疫苗瓶子里的疫苗,但两个人的疫苗本上却显示接种了不同批号的疫苗,就连电脑系统内登记的也是两个不同批号的疫苗。“这两个批号和真实的批号也都不同。”王超至今不明白怎么回事。

  最让他们不放心的还是孩子接种“过期疫苗”之后会有什么不良反应。

  当晚,王超立即带着儿子前往当地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两个幼儿的白细胞均高出正常范围,尤其是王超的儿子检查出来的白细胞指标更高一些。

  尽管他的儿子并没有出现感冒、发热、流鼻涕、扁桃体发炎等症状,精神状态也显示良好,但医生仍建议输血治疗。

  因为尚未查明病因是否由于过期疫苗引起,王超拒绝了医生的建议,并带着儿子前往上海进行进一步检查。

  涉事接种医生停职检查

  10月12日,南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也向媒体通报称,10月11日下午,有家长反映孩子接种了过期疫苗。南通市、区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迅速成立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置。

  据介绍,经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和对接种医生询问调查,涉事接种医生在接种时失手掉落了已去掉顶盖、未经稀释的A群流脑多糖疫苗瓶(有效期至2019.06.28),在寻找时从桌底捡到一支无顶盖的同品种疫苗瓶,未核对就对瓶口进行消毒,并将稀释液注入瓶中,之后为两名儿童进行了接种。家长发现该支疫苗已过期(有效期至2018.06.07)。

  通报称,现场清查时,中心工作人员找到了一支无顶盖的同品种疫苗瓶,批号与当日领用的其他同品种疫苗一致,有效期至2019.06.28。工作组对该批次疫苗立即进行了封存,对该接种点所有疫苗批号进行了清查,未发现其他过期疫苗。

  通报还称,工作组将接种了该支疫苗的两名儿童送至专业医院进行医学观察,组织专家进行了会诊,并密切关注两名儿童健康状况。工作组已责成新开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涉事接种医生作停职检查处理,将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对当事单位和当事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区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全域自查整改,严防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2006年,国家曾发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对于疫苗的储存和运输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该规范还介绍,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此事虽属个案,但却暴露出了疫苗药品监管和使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樊国民律师认为,涉事单位除应当承担可能的侵权责任外,相关职能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力量进行全域自查整改,严防此类事情再次发生,要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和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风险的底线,坚决保障人民用药安全以及公共卫生安全。

  过期疫苗何以进入接种环节

  该案背后最值得关注的是过期疫苗的监管和回收等问题。

  “按理说,过期疫苗是不能放到冰箱里的,要放也应有专门容器存放,做好标记,这样才不会搞错。”上海疾控中心医师陶黎纳介绍,但事实上,在疫苗监管层面并没有做得如此细致,各地区监管力度也不一样。因为是过期疫苗,所以重视程度就差很多。“也有专业人员反映说看到过基层把过期疫苗仍放在冰箱里,所以很容易混淆。”

  “现在并没有专门机构负责回收过期疫苗,因为成本太高了。”陶黎纳表示,“一般回收方式是通过医院医疗废弃物回收渠道回收,但报废登记情况做得如何不好说。而逐级回收、统一处理的方式太折腾了。”

  去年,上海发布了《上海市疫苗回收和销毁工作要求》,将以前通过医疗废弃物途径报废改成回收制。“其实,只要上点心,就不至于发生这种低级错误。”陶黎纳表示。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预防医学专业教授范群说,过期和失效的疫苗肯定是不能用的,而且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处理不适合应用而废弃的灭活疫苗、血清、诊断液体,具体有很严格的规定,需放在一个小坑里面用石灰或加上消毒液加土掩埋。如果是活疫苗要用高压蒸汽消毒或者煮沸,让它们灭活掩埋。“讲起来我们都有非常规范的一套,但真正做起来就不一定规范了。”

  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表示,理论上,在疫苗流通环节中并不会存在过期疫苗,法律并不允许过期疫苗进入到接种环节。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的回收处理是不同的,一类疫苗由疾控中心负责,二类疫苗由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按照原则来说,孩子不会接种到过期疫苗,当然并不能排除有接种点没有及时回收过期疫苗,出现个别接种到过期疫苗的问题,这应是个别现象,基本上都是接种点的问题。”王月丹认为,对接种点应该设有监管机制。一类疫苗由疾控中心管理系统负责,疾控中心有台账,每个接种点下发和接种的疫苗数都有电子记录,下发和接种数字相对应。在这过程中,不能排除接种过程中存在损耗,疫苗破碎或其他问题,导致一些疫苗没能够及时上报。在这个环节中,就有可能会存在一些过期疫苗被当作损耗,在接种点被滞留。

  由于二类疫苗由企业负责回收,所以不能排除有企业自身回收不彻底,因此造成过期疫苗被使用的情况发生。

  “如果发现过期疫苗,尽量不要接种。”王月丹表示,第一,过期疫苗效价不能够保证,疫苗都存在有效期,过了有效期对人体免疫保护可能会达不到要求。第二,因为疫苗本身也是蛋白质,如果过了有效期也可能会出现变质,比如说防腐剂失效、细菌污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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