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相比于原有《药品管理法》,本次草案增添了多条关于药品的新规,其中疫苗立法是重点布局方向,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疫苗立法史无前例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修正之前的《药品管理法》对疫苗未有任何单独列出的条列,只是在在提及药品法规的时候涉及"药品包括疫苗"。此次多条法规提及疫苗,也是以前从未有过的,主要包括以下六条:
1.《药品管理法》第33条: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可以委托的情形除外。
2. 《药品管理法》第35条:在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过程中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追溯信息。
3. 《药品管理法》第36条: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
4. 《药品管理法》第48条:疫苗和短缺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 《药品管理法》第68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疫苗等生物制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6. 《药品管理法》第100条:生产、销售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加重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
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假药劣药带来的社会公害性往往非常大。在此次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中指出将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草案指出要坚持重点治乱,强化全过程的监管,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生产、销售劣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草案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处罚。有生产销售假劣药、违反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业的处罚。
药品采购恶意低价竞标将受重罚
近年来,药品采购过程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法案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药品采购的立法规范,是药品采购公平、采购按序进行强有力的保障。
结语
此次《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中涉及以上方面外,还对骗取医疗保险等药物相关方向进行了立法规范。从总体来看,由于药品问题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本次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制度要比以前苛刻许多,着重解决了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问题。概括的说,一是更"强":处罚力度、处罚广度都有加强;二是更"细":对于相关药物的生产责任人、监管人员、政府负责人均有细分,进行精准处罚,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但愿在新的《药品管理法》保障下,我国药品行业会在阳光下更加健康地发展。
热门平台推荐:制药采购人
热门平台推荐:医药供应链联盟